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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惩戒权的教育是瘸腿的教育

 风过竹笑 2016-04-27

没有惩戒权的教育是瘸腿的教育

今天,朋友圈热转一篇名为《当教育只剩下纵容》的文章,于我心有戚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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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极端的假设:

在义务教育阶段,如果有学生每节课都故意抽老师一记耳光,学校是无可奈何的。老师不能让学生面壁思过,因为《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也无权开除,因为《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换句话说,如果碰上一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学生,学校一点办法也没有。而这样的学生,在现实当中简直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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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对学校单方面进行约束、没有赋予学校任何惩戒权的情况下,把在几辈人的娇惯之下成长起来的独生子女的教育全交给学校和老师是不现实的。因为很多时候,老师本身也身受其害而无可奈何。

作为整体存在的学校课堂,强调对个体的过度保护,最终也会伤害其他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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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卡连柯说过,“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可惜,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禁止了教师的这种权利和义务。

其实我们查一下资料就会发现,即使在崇尚教育自由的美国,也至少有23个州明确规定了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并规定了许多细则。看来,美国学生的自由,也是一定程度上的自由,一个人在自由的同时,不会去影响别人,更不会去侵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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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实秋在《孩子》一文里曾讲过一个故事:

一位母亲带孩子到百货商店。经过玩具部,孩子看见一匹只做陈设而不出售的木马一跃而上,任凭母亲和店员好话说尽,谁叫都不下来。

最后,店员请来了商店特聘的儿童心理学专家解围。专家问明原委,轻轻走到孩子身边,附耳低声说了一句话,那孩子便像触电一般,滚鞍落马,牵着母亲的衣裙,仓皇遁去。

事后有人问那专家到底对孩子说的是什么话,那专家说:“我说的是:‘你若不下马,我打碎你的脑壳!’”

专家就是专家!只不过,要是在一所义务教育的学校,孩子会说:“你碰碰我试试?我上教育局告你去!”估计那时候“仓皇遁去”的一定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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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要靠两条腿走路,一是教给孩子们知识,二是教给孩子们规则。做错了事,就要付出代价,说服、劝导无效,就要加以惩戒,这是任何社会的基本规则。对成年人是如此,对孩子也是如此。

没有惩戒权的教育是瘸腿的教育,只会培养出畸形的孩子。如今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频发,和过于纵容的教育环境不无关系。这对孩子个人、对社会都不是什么好事。

我们的法律,需要既保证孩子们健康成长不受伤害,又要让他们的行为符合这个社会的规则。赋予教育机构适当的惩戒权,实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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