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一辩稿 首先,开宗明义,我方的观点是不应立法赋予教师具有惩戒权,教师的职责是教育,包括知识教育和品德教育,惩戒是依规定对不当行为的处罚。今天我们判断教师应不应该具有惩戒权?应该看拥有惩戒权或不具惩戒权哪一种更有利于教师的工作。 首先惩戒的权责不分,尺度不清,界限不明,风险不小,成效不大。老师不是神人,他没有办法全面的了解一个学生正在的心理状况和身体状况,当这个学生犯错的时候,老师没有办法对惩戒的尺度进行定义。如果因为惩戒导致学生出事,这个风险和责任由谁来担?麻烦不要再给老师添加压力了,老师已经很辛苦了。 另外中国青年报社最新调查显示:74.3%的受访中小学生家长支持学校引入教育惩戒制度。受访学生家长最认可的教育惩戒方式是点名批评,最反感的是言语侮辱。温柔的惩戒对于小学生来说较为有效,但是方式不当会有风险,伤害到他们的心灵。而对于正处于青春期的中学生来说,老师的惩戒教育方式有可能会助长她们叛逆的心理,普遍心理认为老师在干涉他们的生活,往往达到口服心不服的局面。另一方面,家长支持学校引入教育惩戒制度,是家长对于孩子教育不负责的一个表现。不可否认,教育是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但是让老师承担如此大的责任,那就是家庭对自己责任的推卸。俗话说得好,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如果父母没有教育好孩子或是舍不得教育孩子,让孩子在校园生活中出现恶劣行为,最后支持老师应具有惩戒权,这是对自己责任的一种推卸。 其次,要求教师应该具有惩戒权,无疑是对教师具有极端拔高的道德要求。教师应对学生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并做出正确的反应。人无完人,教师不是圣人,他对社会上的现象,或者学生某一行为的判断并不一定准确。将学生的行为和认知禁锢在教师观念认知的局限中,那么这将是是教育的悲剧。近日,某学校开学入学期间,出现一名提着水桶在校门口为学生卸妆的老师,他认为学生就要有学生的样子。那么学生的样子,要如何定义呢?是不烫发,不染发,不打扮吗?但是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打扮没有错,打扮并不影响学习。是聪慧过人,成绩突出,废寝忘食吗?但是华盛顿、爱因斯坦、爱迪生,列宁科学家霍金小时候的学习能力似乎并不强。教师也是凡人,请不要对老师要求那么严苛。 综上所述,从教师工作及学生成长角度来说,我方认为不应立法赋予教师拥有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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