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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微笔记

 我是林淑莹 2016-04-27

【琼】 学习微笔记--------财经法规

applexian 40楼

2014-12-09 18:56:27
五、基本存款账户(★★★)
  【大纲要求】熟悉
  (一)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开户要求
  1.主体资格:——12项,除个人以外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注意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注意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2.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

applexian41楼

2014-12-09 18:56:45
六、一般存款账户(★★★)
  【大纲要求】熟悉
  (一)使用范围
  1.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注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applexian42楼

2014-12-09 18:56:55
二)开户要求——开户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applexian43楼

2014-12-09 18:57:12
七、专用存款账户(★★)
  【大纲要求】熟悉
  (一)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付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开户要求
  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applexian44楼

2014-12-09 18:58:55
八、临时存款账户★★)
  【大纲要求】熟悉
  (一)使用范围
  1.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applexian45楼

2014-12-09 18:59:08
(二)开户要求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其中第2、3项还应当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理解】1、4两项根本就没有基本存款账户。

applexian46楼

2014-12-09 18:59:20
三)注意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4.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applexian47楼

2014-12-09 18:59:37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大纲要求】熟悉
  (一)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合法收入均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予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applexian48楼

2014-12-09 18:59:47
(二)开户要求
  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证件。
  (三)注意事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

含儿Anne49楼

2014-12-09 22:52:22
坚持的不错加油

applexian50楼

2014-12-10 18:28:58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大纲要求】熟悉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applexian51楼

2014-12-10 18:29:07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1.特征
  (1)票据是债权凭证和金钱凭证——区别于物权证券(提单)和社员权证券(股票)
  (2)票据是设权证券——区别于证权证券(股票)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applexian52楼

2014-12-10 18:29:18
.功能
  ⑴汇兑功能(最初功能
  ⑵支付功能
  ⑶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
  ⑷信用功能
  ⑸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记忆提示】一张票据的进化史。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applexian53楼

2014-12-10 18:29:29
四)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applexian54楼

2014-12-10 18:29:40
3.区分付款人与承兑人
  (1)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注意】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applexian55楼

2014-12-10 18:30:52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⑴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applexian56楼

2014-12-10 18:31:03
【理解】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
  

applexian57楼

2014-12-10 18:34:13
⑵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pplexian58楼

2014-12-10 18:34:27
⑶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applexian59楼

2014-12-10 18:35:09
2.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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