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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纠纷中保证金的司法裁判规则

 为君正法工作室 2016-04-30

文/吴娟萍 侯陕陕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者视点: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收取保证金是出租人的一般做法。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会约定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保证金用以充抵租金。但在承租人违约时,司法审判中对保证金的处理则缺乏统一规则,以下四个案例即呈现出四种裁判规则,其中两个甚至截然相反。司法裁判规则的不统一乃至混乱不仅给出租人的经营行为带来困扰,更会减损法的指引与规范效力,亟待规范。


1.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保证金不退的,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保证金应冲抵租金


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民商终字第78号——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徐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2012年3月7日,原告中恒公司与被告徐东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原告从被告徐东指定的出卖人处购买被告徐东指定的租赁物出租给被告徐东使用。后徐东逾期支付租金,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徐东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赔偿损失、逾期利息。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称本案所涉保证金30250元是《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费用,原审法院从总租金中扣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争议焦点: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保证金不退的,保证金是否可以冲抵租金。


法院裁判:关于保证金部分。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因徐东违反合同导致合同终止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但合同约定的每期应付租金中实际包含了利息,中恒公司在此之外又主张到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足以弥补因徐东违约所造成中恒公司的经济损失,保证金如果不予冲抵租金,将造成双方利益的不平衡,且有失公平。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的约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以保证金冲抵租金,符合我国法律所确定的公平原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时保证金不予冲抵租金的,应遵从合同约定


案例: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终字第35号——刘殿辉、初凤云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2011年4月19日,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方)与被告刘殿辉(承租方)共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刘殿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出租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装载机1台,保证金29070元。后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租金、违约金,被告主张应以保证金冲抵租金和利息。


争议焦点:承租人违约,保证金是否冲抵租金。


法院裁判:按照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六条第3项的约定,承租人在无逾期及其他违约行为时,保证金可以冲抵应付的全部或部分租金,刘殿辉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每月规定的交款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故该笔保证金29707元不能冲抵租金。


3.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致的,二者实为同一,在已收取履约保证金情形下,再收取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案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初字第00503号——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姚庆友、李海滨、刘建军、付子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2010年5月11日,徐工租赁公司(甲方)与姚庆友(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对出卖人和租赁设备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设备,并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44.5万元,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2012年3月9日,江苏公信公司与姚庆友、刘建军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因姚庆友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徐工租赁公司将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姚庆友享有的主债权以及从权利依法转让给江苏公信公司,并就租金偿还达成一致,同时确认江苏公信公司免除违约金445000元、逾期利息1496505元后,如姚庆友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江苏公信公司不再放弃已免除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并有权要求姚庆友付清全部应付款项。该协议签订后,姚庆友未向江苏公信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江苏公信遂起诉。


争议焦点: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已收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时,出租人可否另外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关于江苏公信公司主张违约金44.5万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在签订还款协议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为44.5万元,该数额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44.5万元数额一致,而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当姚庆友不按期支付租金时,江苏公信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因此,还款协议中确定的违约金实际上是履约保证金,因该履约保证金在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已经支付,故江苏公信公司再向姚庆友主张支付445000元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4.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没收保证金的,则出租人可没收保证金,但没收的保证金结合其他违约责任过高的,法院会在将租赁保证金与逾期罚息加总后,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出租人所受损害、承租人过错等方面,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1310号——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兴国长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陈贵顺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2013年10月30日,海通恒信与被告长盛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长盛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原告所有的开槽堆码机一台。嗣后,原告根据长盛公司对租赁物及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了约定的租赁设备,并依约支付了货款,取得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后被告长盛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支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上述租赁设备、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等。被告诉讼过程中抗辩应以保证金冲抵租金。法院查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第九条“违约和补偿”载明:1.本合同成立后,承租人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1.1未按期向出租人足额支付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首付款、手续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等……2.则出租人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2.5全额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法院裁判:关于被告长盛公司提出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过高应予减少,而其已经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应当折抵租金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承租人违约情形下,应当向出租人支付以逾期支付的租金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从逾期利息和不予返还的租赁保证金的性质来看,均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故该两项均属于违约金。综合考量长盛公司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长盛公司的履约情况、长盛公司的过错、原告的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以及是否适用格式合同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为,原告虽在诉讼中对逾期利息的利率进行了调整,但其将长盛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的同时,要求长盛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主张,当属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故本院酌情调整为仅以长盛公司已经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对于原告要求长盛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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