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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法律狗的金融困惑:银监会整顿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可是资产收益权到底是个什么鬼?

 奇人大可 2016-05-02




近日,银监会下发2016年82号文《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全面整顿以【信贷资产收益权】为交易媒介的出表业务。【资产收益权】确实是个万能神器:银行可以用它来出表;券商可以用它来做交易媒介,贷款变成了投资;信托公司可以用它来规避房地产业务432;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用它来实现私募产品的拆分转让。金融民工们对【资产收益权】乐此不疲,而法律狗常惊呼:OMG!资产收益权到底是个什么鬼!

 

【资产收益权的本质是资产的对价】

 

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资产收益权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从资产收益权在业务实践中的使用目的来看:所谓资产收益权,是指受领特定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的权能,且这种收益主要表现为现金对价。上述中的处分包含了转让、出租等法律上的处分,也包含了改造、添附等事实上的处分。而对于基础资产的范围,根据业务实践应当包含物权、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一切能为权利人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包含了权利本身及其产生的孳息。以资产收益权的鼻祖股权收益权为例,在股权收益权受让人在持有期间,股权孳息并不足以覆盖交易对价及其孳息,且在确定交易对价时,往往以股权市场流动价值来确定交易对价及质押比率,因而从双方的交易目的上看股权收益权应当包含了股权及其孳息的对价。

 

【法学理论不足以解释资产收益权存在】

 

讨论资产收益权法律属性时,必须建立在现有法律语境之下,即资产收益权是构成独立权利必须基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及法律语境,在严格的成文法体系下必须符合权利的边界应当明晰且符合该类型权利的构成要件,而不应当创设新的权利形态。当前关于资产收益权的各种市场解释中,主要包含了“用益物权说”与“未来债权说”,但小乂认为资产收益权的均存在缺陷,资产收益权从本质上看是基础资产关于利益受领的一项权能,而非独立的权利形态。

 

资产收益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物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首先资产收益权不符合用益物权需对物实现占有的特征;其次,资产收益权不符合用益物权支配属性,从其表现形态上看,仅仅是基础资产收益产生之后享有受领的权利,利益的实现需要依赖于基础资产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给付行为。最后,资产收益权与用益物权虽都有用益属性,但其指向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指向的是物的使用价值,而资产收益权指向的是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孳息。

 

资产收益权不属于未来债权,债权的本质是一种请求权,表现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谓未来债权应当是附期限或者条件债权形态。资产收益权不符合债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资产收益权不能请求基础资产所有权人处分资产,在基础资产对应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能请求排除,亦不能行使请求强制执行或者行使抵消,因而不符合债权给付请求权及债权保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资产收益权业务实践法律瑕疵】

 

资产收益权是基于特定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收益的受领权能,是所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基础资产收益的受领权能,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基于此,资产收益权在信托实务中的运用也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在实务当中,资产收益权常作为交易媒介,但实务操作中抵押效力存在瑕疵。资产收益权因其具备利益要素,在实务中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可以作为受托人与交易对手之间的交易媒介,即资产收益权的买入返售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这种有效不能够反证资产收益权本身的法律属性。在资产收益权作为买入返售交易媒介过程中,常以基础资产抵(质)押作为风险控制措施之一,资产收益权与逻辑上抵(质)押物权存在逻辑冲突。抵押权的核心权能是针对抵押物处置所得的优先受偿权,而在资产收益权信托中抵(质)押权人本身就是基础资产收益权人。在此,受益权人本人与优先受偿权人存在内在逻辑上的冲突。

 

好吧!劳动节本来是应该休息的,忍不住写点东西。写了那么多,作为一条叛离法学界多年的信托狗,对于很多法律问题的探讨其实说实话不专业了!其实我们现在很多的金融创新都背离了法律基础,这种背离因为【法不责众】监管无法正式取缔,而只能被动地所谓规范。这或许也是我们当前整个金融行业存在的最大法律风险。是的!法律狗讲逻辑;金融狗讲效用,二者必然存在冲突,最后的关键问题是我们要如何在这中间寻找平衡。说了那么多,其实我也不知道写了什么,就当算是抛砖引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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