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兼回复网友问题。 先说答案:不应当 理由如下: 一、法理分析 围绕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 1、实体权利消灭说; 2、诉权消灭说; 3、胜诉权消灭说; 4、抗辩权发生说。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说”,其他三种学说基本已经没有市场,此处不再讨论。 “抗辩权发生说”认为,诉讼时效届满,对于权利人而言,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对于义务人而言,则因诉讼时效届满而获得了一种对抗权利人请求权的抗辩权,并使权利人的请求权不能实现。(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后回复关键词“抗辩”可以了解该学说。) 按照上述理论,无论是一般诉讼时效还是特别诉讼时效,在被请求方未做时效抗辩时,均不影响请求方权利实现,法院自然也不应主动援引。 二、法律逻辑 诉讼时效制度见于《民法通则》第七章,共七个条款,包含了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保护是下面两条规定:
同时,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问题(既适用于一般时效也适用于最长时效)有如下规定:
以上规定说明,请求方当事人并不因为超出诉讼时效而丧失实体权利。 对于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样既适用于一般时效也适用于最长时效):
结论:对于超出法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纠纷,如果被告方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查明并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规定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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