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必背干货100条——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考点 1、刑法中的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等,都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请注意:这里的“非法占有”,既包括本人直接占有,也包括转移给第三人(包括单位)占有。因为,行为人是为了本人非法占有还是为了第三人非法占有,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并不产生影响,二者无本质区别。对此,可参见2013/2/20。 国有M公司总经理甲发现M公司将从N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M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P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N公司与M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P公司。P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贪污罪 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诈骗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20题卷二 A项:根据《刑法》第382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公共财产,本案中对于国有M公司来说,已经具有确定的利益,而甲采取先解除合同后订立合同的过程使公司遭受损失、亲友获得利益,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B项: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本题中甲交付亲友的并非经营行为,也不存在相关的采购和销售行为,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故甲的行为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B选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让其妻乙注册成立P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N公司与M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P公司,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形,故甲不构成诈骗罪。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D项: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案中,甲让M公司与其妻的公司进行交易,并非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故其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3、如下情形的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2)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3)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但是,“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的,则不具有占有的目的,而是毁坏财物的目的。 4、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一方面,刑法上的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另一方面,当事实上的占有虽然明显松弛甚至短暂脱离了占有,但他人所具有的明显、强烈的占有意思,对事实上支配的认定依然起补充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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