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涂改病历差点误了工伤认定

 半刀博客 2016-05-06

在认定工伤的诉讼过程中,打工仔王某擅自涂改了病历,差点弄巧成拙误了工伤认定,好在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了事实。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仲裁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同时对王某变造证据的行为作出了罚款800元的处罚。

王某是吴江一家纺织公司的员工,前年的616日晚,王某在车间上班时被推车的推手刮伤左侧胸部,经当地卫生院诊治,伤情为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后王某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经审理后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纺织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纺织公司的依据是,根据门诊病历上的记录,王某受伤时间应当是615日,而根据该公司的考勤表,当日王某请假休息,616日才上班,因此发生伤害的时间不是上班时间,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提交的门诊病历确有变造的痕迹,原来王某发现,在其提供的6月17日的病历上,医生的记载为“背部撞伤二天”,据此推算,其受伤时间就为15日,他怕影响工伤认定,就将“背部撞伤二天”的“二”字擦掉了一笔,变造成了“背部撞伤一天”。对此,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情形,决定对王某罚款800元。同时,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查明王某确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且受伤后由其所在的公司送至医院救治。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对公司的实体权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据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在工作中的其他过错,不影响对伤害事实及其与从事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也不能作为否定工伤的正当理由。王某涂改病历的行为虽是违法行为,但其过错不足以让其承担不认定工伤的后果,否则就严重违反比例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法官同时提醒,门诊病历等证据上的文字记录如确实与事实不一致的,可向出具部门要求更正,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其他人无权予以改正,自作主张很有可能弄巧成拙,让自己陷于被动。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