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调查取证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二是委托律师调查搜集;三是申请法院调查搜集。在我国,法律赋予律师了一定调查取证的权利,如调取房屋动迁协议及相关材料、房地产登记资料(内档)、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内档)、公民户籍资料、家庭暴力公安询问笔录、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等,这些都非一般公民可以查阅的。所以,在当事人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委托律师调查是常态。但是,律师的调查权也是有限的,如到金融机构调查往往会受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因此,在当事人及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当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法院在当事人及律师没有穷尽所有调查手段,或认为需调查的材料法院和案件事实关系不大之时,法院从不轻易前往调查。法院的法官太忙了也是其中原因所在。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调查另一方的银行存款呢?总体上来讲,很难。但大致可以分为两步走: 1、如果夫妻尚在一起居住,趁对方不防备时,发现对方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并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账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时应注意调查对方帐户内的余额及存取款明细,以便发现对方是否转移资金,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夫妻一方不能取得配偶的开户行及银行账号,调查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去人民银行调查信用证,用信用证所涉及账户再深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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