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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公安局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会被法院罚款10万元

 随手一阅 2021-09-26

近日,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未成年和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组织了关于律师调查令的相关问题座谈会,旨在征集对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很多人对律师调查令感到陌生,不知道律师调查令是什么。律师调查令就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送的代为法院调查取证的文件,该调查取证文件就是律师调查令。律师调查令,属于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不是律师文书,律师持有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其行为并不是律师调查取证行为,而是代表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律师调查取证,是律师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持有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就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不需要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批准。

正因为一些人和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和律师持有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性质搞不清楚,而认为律师持有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调查取证就是律师调查取证,因而根本不配合律师持有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殊不知,如果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与拒不配合律师持有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调查取证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我们以行政机关为例,如果行政机关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申请复议、起诉政府部门不作为等,而行政机关拒不配合律师持有人民法院调查令调查取证的,则涉嫌妨害司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

对于行政机关拒不配合律师持有人民法院调查令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司法制裁的典型案例,应当是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对某公安机关拒不配合法院向律师出具的调查令,被法院司法处罚10万元,限期缴纳的一个案例。

根据网络公开的,一份2019年12月4日宪法日,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处罚决定书》记载:招远法院在审理(2019)鲁0685民初4015号原告温航海与被告王瑞莲、李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张2017年4月10日左右,曾向公安机关报警称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受胁迫所致。为此,法院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岩持调查令去公安机关复印当时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遭到了拒不配合。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招远市法院作出决定: 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

该院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并非是心血来潮,而是有法可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并推行“ 律师诉讼调查令”制度的建议的答复》,律师调查令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文件中均提出了律师调查令的问题,为律师调查令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据此,各地法院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纷纷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相应的实践活动。

因此,对于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执业律师持有人民法院调查令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接到执业律师持有人民法院调查令要求协助,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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