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例文
阅读下面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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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炒货”被罚20万能否不公?
文/宋鹏伟
之所以会惹起普遍关注,源于20万元的罚单落在了卖栗子的小贩身上,倘若是家跨国企业,被罚200万恐怕也不会惹起太大争议。即使在明天,网上仍能搜索到冠以“全球(国)最大……”宣传的知名企业。
不懂”不是“免罚”的理由,“你穷你有理”的视角也确实不对,毕竟法律面先人人对等,就算你有天大冤枉,故意杀人同样是死罪。所以,首先要看法律是怎样规则的。很不幸,依照去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广告不得使用“国度级”“最初级”“最佳”等用语,违反者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同时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同意文件、一年内不被受理广告央求……
小贩触碰的,恰是新《广告法》的亮点之一,因而罚款20万元曾经是最轻的处分。但是,假设细心推敲,却又能发现确有争议之处。首先,小贩只是在自己店里和包装上印有违法广告,并没有通过报纸、电视等群众媒介停止广而告知,显然虽都是狭义上的广告,但性质与成效清楚不同;其次,相关罚则不够细化,对广告主的运营规模以及虚伪广告的结果没有明晰的界定。例如,集体运营者和年利润额上亿元的企业,受罚时不应一视同仁,而即使是同一家企业,在自媒体平台和在央视做广告,宣传效果也有天壤之别。进一步说,假设对违法者而言,情节严重的惩罚反倒不如终点惩罚更可怕,是不是执法者错误地体会了法律肉体呢?
除了需求强调罪刑适当准绳以外,还要看理想结果。炒货店的一个“最”字,有多少消费者会信以为真,又因被误导而发生了怎样的结果,这些要素显然都是处分时应当思索的。在执法部门都念其处分想从轻而不得的时候,一定是哪里出了效果,亟需明白和矫正。即使可以杀鸡儆猴,但谁又有权无视那只鸡的合理诉求呢?
存规于心,见之于行
西湖市场监管局,面对方林富炒货店违反新广告法,依法罚款20万这一事,一时引起网上网下轩然大波,为其求情者有之,幸灾乐祸者有之,无所谓者有之……巨额罚单,看似过于无情,但事件的背后无不在警示我们:法规不是儿戏,我们应该时时存规于心,见之于行。 该炒货店为招揽顾客在包装袋上使用“最”字,却不知违法,引来了巨额罚单,在许多人看来,一次就罚款商家20万,实在是有些严苛与过火。可是,究其根源,主要责任还在于当事人方林富,试问:如若不是方林富为盲目追求利润,就罔顾广告法大肆宣传,又何至于出现这样一场罚单争议?若问过失,我认为方林富的法规意识淡薄,应属首要过失。 康德有言,这世上有两样东西越来越令人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的星空,二是我们心中的行为规则。正如康德所言,人若是挣脱法规的束缚与规矩的桎梏,就好比河流冲破大堤会淹没农田村庄,其后果不堪设想。 像方林富这样的商品生产者,若为一时利益熏心而盲目夸大宣传,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虽可以暂时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可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前几日媒体热议的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令人唏嘘不已,黑心生产者所赚亿万钱财,竟是建立在全国几十万鲜活生命痛苦之上的。值得庆幸的是,专案组能积极行动,严格执法,惩治相关责任人。这充分说明,法规不是儿戏,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此说来,方林富,因为其包装袋上印有“最”字而罚款20万,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对此,网友和当地市民应该理解,商家也应从中得到警示。 西湖市管局的严格执法更应得到大家的认同与支持。若论法外开恩,监管局已在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选择了罚款中的最低限。法律法规应是道德的底线,再看前几年的争论不休的中国式过马路,凑够一撮人就行了,与红绿灯无关。或许是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或许是法不责众的社会意识在作祟,深究其缘由,还是路人心中的社会规则失范倒置。在颁布广告法时,市监局依据新广告法严格公平地惩处当事人是毋庸置疑的,法律法规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存规于心,见之于行。 《人民日报》有言,或许善意的内涵还需要涵养,善意的制度还需要托举。对于当事人方某,我们也应该以之为鉴,存归于心;对于西湖市监局,我们更应该为其依法执法喝彩。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让我们燃起心中对规则的敬畏之火,存规于心,见之于行。 近日窃闻广告,罚款之事,众口一词:“法外开恩”。今日略有寸阴,可与众浅论一二。 吾闻众人求情,心甚惶恐,何哉?曰:以情入法,以情代法,非法也!法者,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本。今日之广告法恶乎?不过微惩店家之过耳。方今市场混杂,广告蜂出,不厉责之,岂不人人夸口,个个虚假,诚信何在哉?况我国行人大之政,广集民意,辩研再三,方付审议,审议通过,方始为法。故今日之广告法非古时一家一姓信之法,乃人民之法;如今日一人用“最”广告遭罚金,人人求情;明日有某杀人,四处论理,法外开恩,是乱法之源也。法既乱,国无纪,国无纪则不可立矣,吾中华又安能自立于民族之林乎? 我尝闻乡里有某恶行累累,以致奸淫民女,其父义愤填膺,大义灭亲,手杖毙之,乡民无不称快,然其父终伏法,乡民不解抱不平,其父不解怨其冤。与今日之林某被罚如出一辙。由此观之,吾民之以情代法非自今日罚款始。此亦何故哉? 无他,以情代法“源远流长”,积习千年,非一日之能改也!始于汉武董氏之“春秋决狱”也!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春秋》等书,并成圣典。岂惟士人学子晓夜研习,以求闻达。法曹决狱,若与伦理背悖,与儒术不合者,以儒术决之。呜呼,汉武之“法治”非今日之法治,用“人治”耳!法乃君王之法,随心所欲,可宽可严,可重可轻,王操法条,任意施行,民之不察,行效之,故有“以情代法”。今日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乃人民政府之依法治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林富还有何冤可申,民众又何抱不平? 今日之中国非专制之国,今日之法非君主之“法治”,今日之民非君主之“奴隶”,故曰“以情代法,无宜于时,可弃之!”今日之国民,必为遵法守律之新国民,应以方为戒,诚实做人,守法经营。广告新法,若有不妥,我辈亦有责建言献策,人大亦适时修正,增其损益,补其阙漏,以孚大众之所望,切不可新法一行,妄议其利弊,情倾于方林富之辈。我等须遵成法而行,法定之责必尽之,法定之权必维之,法禁之事不违之。若如是,则民众安堵,秩序井然,法制社会,可计日而待也。 反观今日“最”广告罚款,民众之积习未去,法制思想未立,其欲法外开恩,自然之事,何足怪哉?惟愿均等众人反思已误,树法制之思想,不可以法论理,不可以情代法:今日之论定矣,法外开思,万万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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