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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字罚十万! 刚刚方林富行政诉讼案有结果了

 半刀博客 2018-05-27



初夏的杭州,已经暑热难耐。红火了大半年的炒货铺进入了淡季。大多数的黄昏,方林富就坐在西溪路上自己店铺前,和街坊们聊天,比如那个丧尽天良的顺风车司机。

一纸传票将他平静的生活再次打破。这是一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发给方林富炒货店的传票:被传唤人是方林富炒货店;传唤事由是开庭;应到时间是5月23日14点30分案由是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时隔两年后,今天下午,方林富行政诉讼案有结果了。

西湖区法院判决,变更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原告发布“方林富炒货店 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方林富 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杭州最优炒货店”、“杭州最特色炒货店铺”属于对店铺的介绍,均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广告法中的“介绍”包括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也包括介绍商家形象等间接宣传,因为间接宣传的目的和作用仍然是使消费者对商家认可,从而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原告关于“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等介绍店铺形象的宣传用语不受广告法调整的主张,不能成立。

2、《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项规定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不仅包括已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还包括与这些用语表达含义相当的绝对化用语。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案涉现场及包装袋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原告的违法事实成立。

3、关于罚款数额,法院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案20万元罚款是否明显不当,应结合《广告法》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所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案件的具体违法情形予以综合认定。

最终,西湖法院判决,变更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傍晚,方林富在接受本端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胜诉,但不算完美,还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接下来他可能会向杭州中院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浙江新闻+】一个“最”字罚20万,方林富喊冤

杭州知名炒货店“方林富”因“最”字被处以罚款20万元——这个争议颇多,同时又被称为新广告法杭州“最”字第一案的案例可能近期内会有定论。2016年11月2日,这个案子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同年8月18日,方林富炒货店将处罚他的市场监管部门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原告庞清连(炒货店负责人,系方林富之妻);被告有两个,一是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是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起诉已受理,8月26日,西湖区人民法院给方林富炒货店发来“通知”:11月2日下午该案开庭。

方林富炒货店“最”字风波发生于2016年年初——店里来了两个男人,买了半斤糖炒栗子。随后他们发现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他们认为这个“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并要求方林富赔1000元。方林富拒绝,不久,收到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发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

方林富觉得很冤。“你们(指市场监管部门)说不行,我们马上就改了,这个最字也没有给市场带来不良后果,更不存在欺诈和恶意竞争,怎么还要罚?而且一开口就是20万!”

就起诉这事,方林富比较执着:不管告到哪里去,就看能不能讨到一个说法。妻子庞清连却希望“息事宁人”,“民告官,告得赢吗?”

8月18日,方林富已经将处罚他的市场监管部门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是50元。他要求撤销此前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理由有三: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处罚对象错误。

方林富不觉得求助法院不妥,同时他也在多个场所看到了更多的“最”字而没有受到处罚,如“中国最美的湖”、 “中国**第一村”……“我并没有侵害到社会、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凭什么我要承担那么高的罚款?”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章一民局长说,此前对方林富炒货店的处罚是建立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之上的,也是严格按照“广告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被处罚人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议,当然也可以通过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他说,方林富炒货店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尊重并支持这种权利。他说他们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积极组织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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