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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错一个“最”,罚了十万元

 魏春田 2020-05-16

杭州方林富炒货店,被人举报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在个告语上多处使用“最”字。比如,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杭州最优炒货店”,“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

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以该炒货店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做出了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炒货店不服,认为关于“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等介绍店铺形象的宣传用语不是广告,不受广告法调整,遂诉之杭州西湖区法院。

法院认为,炒货店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明显不当。

理由是“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在自己店铺和包装袋上发布了相关违法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的贬低危害较小。其次,广告针对的是大众比较熟悉的日常炒货,栗子等炒货的口感、功效为大众所熟悉,相较于不熟悉的商品,广告宣传虽会刺激消费心理,但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太大误导,商品是否真如商家所宣称“最好”,消费者自有判断”,所以炒货店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处以20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存在明显不当。

判决变更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

魏言税语观点:生活中使用“最”“天下第一”等这样绝对用语的很多。比如,“中国年最西安”,称山海关为“天下第一关”等等,主要想表明自己是最好的。这样的用语如果是非广告用语,用了也就用了,反正法律管不着,但如果是广告,那就违反了个告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受到惩罚。

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且是按下线二十万处罚的,从表面上看应该没什么问题,但一个开炒货店的个体户,即使用了很多“最”这样的广告,一年能挣到的钱也是有限的,一次就罚二十万,估计炒货店要伤筋动骨了。加之,也就是在炒货店内宣传,没在电视上打广告,没在互联网进行宣传,影响能有多大?所以法院以过罚不相适应直接改判罚款十万元。其实,我们认为十万元似乎也有点多,三五万应该是个合适的数字。

此案,不仅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对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警示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罚时,如果不仅考虑适用广告法的规定,也考虑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规定,做出适当的处罚,相信就不会有今天的败诉了。

前车之鉴,后车之戒,教训深刻,值得每个行政机关认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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