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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仲裁程序常见的16个问题概览

 宫辉律师 2016-05-11
导语
本文提纲挈领介绍了国际仲裁程序常见的16个具体问题。本文主要根据当前有效的ICC仲裁规则、LCIA仲裁规则、SIAC仲裁规则、HKIAC仲裁规则、贸仲仲裁规则及北仲仲裁规则,并结合实践做法,作出一些概要性的梳理。掌握了这16个问题,则初步掌握了国际仲裁的基本框架。
一、 仲裁通知或仲裁申请书
仲裁通知和仲裁申请书,是开始仲裁的常见两种方式。LCIA、HKIAC、SIAC采用仲裁通知的方式。而ICC、贸仲和北仲采取仲裁申请书的方式。

仲裁通知的内容,会比仲裁申请书更为简略。仲裁通知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要求;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仲裁条款;引发争议的合同;仲裁请求基本性质的概述及金额;寻求的救济;仲裁员人选;同时送达给被申请人的证明。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更为详尽,除了仲裁通知的内容外,还包括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陈述及法律论证,并需要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二、 答辩及反请求
被申请人有权在收到仲裁通知或仲裁申请书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答复。答辩的期限,因仲裁规则不同而有所不同。ICC仲裁规则第5条规定了30天的答辩期。贸仲规定了45天的答辩期。如有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期内一并提交。

三、 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是首席仲裁员如何确定的问题。在三人组成的仲裁庭中,通常是当事人有权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选择权,则由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首席仲裁员的产生,贸仲和北仲的规则是规定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HKIAC仲裁规则规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选定,如果两名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则由HKIAC指定。而ICC和SIAC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机构任命。

表面上看,贸仲、北仲、ICC及SIAC关于第三名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存在差异,但贸仲、北仲的实践上,由于当事人之间很难就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由仲裁机构来指定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的替换问题,通常把握的原则是,替换前的仲裁员如何产生的,那么,替换后的仲裁员也是按照相同方式产生。

四、 沟通联系及文件传递
国内仲裁,通常都是由仲裁机构的秘书,来负责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及与仲裁庭文件之间转送。也就是说,文件都是先统一发到经办秘书,再由经办秘书发给对方。而国际上的做法,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发送给对方当事人,抄送给仲裁庭成员及秘书。直接传递的方式,提高了沟通效率。

当然,即使在北仲和贸仲,如果是涉外仲裁,仲裁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采取当事人之间直接传递抄送仲裁庭及秘书的方式进行沟通。实践中,在外籍仲裁员担任首席的情况下,也有采取这种做法。

五、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要尽早提出,通常来说,最迟要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在国际上,仲裁庭有自裁管辖原则,可以自己决定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在国内,当事人也可以同时向法院提出,并且法院的裁定,有最终的决定权。

仲裁庭可以单独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先行裁决,也可以在最后的裁决中一并作出。当事人一方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方面又继续参加仲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提出对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保留声明。

六、 仲裁语言
仲裁语言十分关键,这关系到代理人的选择,也关系到仲裁员的选择,因为语言的类型,决定了代理人和仲裁员的选择范围,毕竟能用多种语言进行服务的专业人士仍然不多。仲裁语言也关系到争议文件的翻译问题,涉及到工作量的大小。

我们建议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直接约定仲裁语言。如果没有约定,则通常由仲裁庭根据交易文件等因素来确定仲裁语言。

七、 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又叫案件管理会议,是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面或者通过视频/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程序会议。在仲裁代理人及仲裁员来自跨文化背景的情况下,召开预备会议,就庭审事项作出安排,对于提高后续的庭审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八、 一号程序令
程序令是由仲裁庭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出,以指令的形式决定仲裁中的程序性问题,对仲裁进程做出安排和指引。仲裁程序具有复杂性,当事人之间如对程序本身发生争议,势必影响仲裁效率。在国际仲裁中通常会通过一号程序令,对仲裁程序包含的一系列事项进行安排,如仲裁地、仲裁语言、文件提交时间及轮次、庭审安排及时间控制。一号程序令能让仲裁庭和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提前对案件程序有一个整体把握和预期,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

九、 分步仲裁
分步仲裁,英文是Bifurcation,也有的翻译为 “二分法”或者“二元分割”。常见的分步仲裁有,(1)程序事项(比如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实体事项分开;(2)定性和定量分开,前者是责任承担,或者是损失数额问题,只有前者作出要承担责任,才进一步审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分步仲裁是为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然而,分步仲裁,也要避免对案件片面理解。

十、 审理范围书
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 TOR)是ICC仲裁的一大特色。主要规定案件基本信息及案件的审理对象,目的是快速高效推进仲裁程序。

根据2012年ICC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审理范围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及在仲裁中代表当事人的任何人士的名称全称、基本情况、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
(2)在仲裁过程中产生的通知或通讯应送达的当事人地址;
(3)当事人各自的请求和所请求的救济摘要,连同任何已量化的请求的数额,以及对任何其他请求可能得出的金额估值;
(4)待决事项清单,但仲裁庭认为不适宜时除外;
(5)每一位仲裁员的姓名全名、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
(6)仲裁地;以及
(7)可适用的程序规则的详细说明 ;当事人授权仲裁庭充当友好调解人或以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的,应予注明。

确定争议焦点和待决事项,有助于固定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缩小当事人的分歧事项,这对于其他仲裁机构也有借鉴意义。

十一、 证据
仲裁庭对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重要性及证明力作出决定。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要求另一方披露文件,仲裁庭也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披露文件。国际仲裁中的证据披露(证据开示),不可能像英美诉讼法范围那样广泛。仲裁中的文件披露,通常是要求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且处于对方的持有、保管和控制下的证据。

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披露,也要从与案件无关联性及重要性或文件不处于其持有、保管或控制的角度进行抗辩。

十二、 证人
证人包括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在作证之前,仲裁庭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拟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及书面证词。

对证人的出庭询问,通常经过主询问-交叉询问-再主询问-再交叉询问的程序。交叉询问的范围通常限于证词的范围,再主询问限于交叉询问的范围,再交叉询问限于再主询问的范围。

关于专家证人,当事人各方可以自己聘请。仲裁庭也可以指定专家证人。专家证人也应当接受对方的盘问,专家之间也可以对质。也可以通过证人会议的方式,确定各方指定的专家的相同意见和不同意见。

十三、 庭审记录
国内仲裁笔录,只是记录一些概要和重要观点。国际仲裁中的笔录,常常是聘请速记公司进行逐字逐句的记录。逐字逐句的记录,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如果坚持逐字逐句记录,会促使仲裁代理人提高庭审中的表现,唯一的不足是,速记的费用比较高。

十四、 庭后书面意见
庭后书面意见,是当事人向仲裁庭呈现观点的最后机会,也是当事人参加庭审后对案情有了全方位了解后的意见。仲裁代理人应重点围绕仲裁庭关注的问题,重新组织事实和观点,把握说服仲裁庭的最后机会。

十五、 仲裁庭合议
仲裁庭合议,是仲裁中最具有保密性的阶段,外界人士几乎无从得知。大多数案件是仲裁庭全体意见作出的,如果三名仲裁员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通常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仲裁员之间分歧意见比较大的时候,国内仲裁机构,有时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有点类似于国内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十六、 仲裁裁决的作出及补正
国内的仲裁裁决,除了仲裁员签名外,通常还需要仲裁机构盖章。国际仲裁,通常不需要机构盖章,HKIAC仲裁规则要求裁决加盖HKIAC印章。

关于仲裁裁决是否需要核阅,各个机构做法不一样。SIAC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作出任何裁决之前,应当将裁决草案提交主簿。裁决书草案未经主簿核准的,仲裁庭不得作出任何裁决。 ICC仲裁规则也规定裁决需要核阅。而HKIAC和LCIA则没有要求机构对仲裁裁决进行核阅。

通常而言,裁决作出并送达给当事人,仲裁庭的使命就完成了。如仲裁裁决存在遗漏或笔误,当事人通常在一定期限内,例如贸仲、HKIAC规定30日之内,当事人可以申请补正。

此外,HKIAC仲裁规则还作出了特殊规定,如当事人未缴清仲裁费,HKIAC有权留置裁决书。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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