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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库】加班管理上应注意的两个细节

 lgzlawyer 2016-05-11
  在现阶段的劳动争议中,主张加班费的案件比例超过50%,而且数额往往较高,追诉年限也较长。实践中,为了控制员工加班时间,大部分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加班申请和审批制度,但是如员工拿出其他加班凭证证明自己确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仍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像很多跨国公司一样,A公司无考勤制度,虽在劳动合同上规定了上下班时间,但是对员工的考勤管理很松散,员工基本上可以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自由掌握上下班时间,基本实行弹性工作制。某员工通常会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半个小时左右,下班后,通常也在办公室逗留一些时间。后A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拿出其在该公司就职以来工作日加班回家途中的出租车发票报销凭证证明其加班事实,主张一笔高额的加班费。公司主张,该员工上班时间通常比规定时间晚到半个小时,虽无考勤记录,但办公大厦的电梯录像可以证明其上班时间;另公司有明确的加班申请制度,该员工从未申请过加班,故无法认同其延时逗留在办公室时间即为加班。

对于上述案例,有以下两点争议
  一、如公司主张办公大厦电梯录像可证明该员工每天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半小时进入办公室,同时,员工下班时离开办公室晚走的一段时间不应计为加班时间;则对方即可主张,既然大厦电梯录像能证明员工上班时进入办公室的时间,当然也应能够证明其下班时离开办公室的时间。如电梯录像显示果然如员工所述,其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远远晚于规定时间,那么该证明也可能造成对公司不利的后果。
  二、如公司主张该员工加班从未按规章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故而不认可其存在加班事实,但如若员工提供其主张的相应时段因'加班'而产生的经主管签字并予以报销的出租车费或餐费凭证,那么,公司即较难否认其加班事实的存在。很有可能出租车始发时间即被认定为该员工加班结束的时间。
  双方在仲裁过程中亦围绕以上两点进行了反复辩论,后该案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

见,对于加班的管理,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加班申请及批准制度仍不够,还应从各个环节对加班进行管理及控制,以便能够及时掌握员工加班情况,依法发放加班工资,以免日后发生争议。鉴于本案的情况,我们可以在以下两点上加以注意:

  首先,用人单位应尽量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即使不是用来对员工进入和离开办公场所的时间进行严格控制,但是可大致了解员工逗留于工作场所的时间,结合其工作性质及加班申请的情况,及时了解其延时逗留于工作场所的时间是用于加班还是做私人事务,以便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或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其次,各部门主管人员在批准本部门员工报销事项时,应注意审查报销事由,如有'加班'事由,应查对该加班事项是否进行了申请及审批,如未经过该程序,应查明是否存在临时加班情况,如属实则应令员工补齐加班申请审批手续,以便在完整流程下加班工资得以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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