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及发放等工作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部门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2. 劳动保护用品的选购 2.1.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选购,必须本着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为目的。 2.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3.劳动防护用品要做到适用、美观、大方、时装化,做到职工满意,自觉着装。 3、发放原则 (1)凡属从事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危险的生产过程的人员。 (2)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根据劳动条件,本着节约使用原则,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以起到保护、防护作用。 (3)凡从事多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发放后,必须按规定穿戴。 4、发放和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企管部负责统一采购供应,仓库把关入库,按计划统一发放。 (2)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等制度,实行仓库及各使用部门双台账管理,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安全部负责审核使用单位的防护用品计划,制定修改公司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生产、企管、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新产品。 (4)防护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部门填写本部门台账,出具领用证明,经安全部核实后方可换发。 (5)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在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顺延发放,调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6)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7)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劳动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应按其所在工种的标准发给。 (8)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入新单位使用,调出单位属特殊工种专用的,工作服一律收回。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9)防护用品属施工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做他用。 (10)对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化服、绝缘用品等,各使用单位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5、计划、采购、质量验收 (1)防护用品的计划:日常防护用品的计划由企管部作出,企管部根据库存数量和实际需要做出计划,按质量要求采购。 如有急需或计划外增加防护用品的单位,库存量不够时,需用单位可直接做计划(计划须单列),经总经理审核签字,企管部登记备案(盖章)后,直接按计划采购。未经企管部登记备案,不受理防护用品计划表。 (2)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由企管部负责,选择具有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按照比价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对检修或事故救援急需的护品,企管部要立即组织购货,相关手续可待事后办理完善。 (3)按公司规定进行质量验收,以仓库为主,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做到数量、质量的要求相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退供应部做相应处理。仓库对各种保护用品分类存放,健全基础台账,保持合理库存量,每月向企管部提供一次库存数据,特殊情况及时通报,以确保护用品不影响员工工作。 6、变更管理 (1)对于新增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经审核,总经理批准,企管部按标准执行。 (2)由于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变化,需变更劳保护品标准的,可根据工作实际条件对护品提出标准变更申请,经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核,由总经理批准,企管部存档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7.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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