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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背考点

 诗心竹梦 2016-05-19


主管与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一般的涉外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保全。

(二)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为: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原被告条件相当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被告人数多,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例外——原被告条件不相当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地管辖: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诉讼;④对被监禁人的诉讼。

(三)确定标准: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在地就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自然人所在地确定中经常居住地优先,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多地法院有管辖权: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否则由普通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运输类案件管辖

1、运输合同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运输侵权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海难救助纠纷: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4、共同海损纠纷: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⑤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港口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

3.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三)公司纠纷案件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侵权纠纷管辖

1、一般: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2、特殊: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网络侵权: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

(2)服务侵权:服务提供地、被告住所地法院。

(3)保全侵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受理起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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