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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赡养纠纷何以老有所依

 神州国土 2016-05-26

赡养案件逐年上升
面对赡养纠纷何以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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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董景娅

    核心提示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一曲《常回家看看》唱红大江南北,也唱出了无数老人的心声。但现实却是,很多儿女不仅没能常回家看看,而且还惦记着老人的房子、财产,甚至为了争家产与父母、兄弟对簿公堂。“养儿防老”在中国人的思维中根深蒂固,但为何时至今日,养老纠纷依然不可避免?到底该如何让老人老有所依?

    现象

    老人上法庭多为讨亲情赡养、房产等经济纠纷多发

    5月16日,母亲节刚过,永城市龙岗镇张集村80岁的张老太就因赡养问题找到龙岗司法所。前几年,张老太的老伴儿在世的时候,因为老两口的赡养问题,人民调解员张宏运已经调解过。

    当时老两口有3个儿子、1个女儿,现如今张老太的老伴儿已经去世,大儿子也因病在去年去世,大儿媳妇又在两年后因车祸去世,新的问题便产生了:原本老大种着张老太的口粮地,现在由其儿子种着,老二却认为这块地应当由自己耕种。叔侄二人因争夺这块地产生矛盾。

    张老太的女儿因为远嫁,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愿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5月16日,因为粮食补贴款问题,老大的儿子和老二再次大吵起来。老二赌气说,如果不把地给他,以后就算张老太死了自己也不会送终。

    村里多次劝解无效,张老太来到司法所请求帮忙。

    像这样的纠纷,张宏运平均每个月都要调解3至5例。赡养纠纷这几年呈现出多发趋势,且大部分都是因为土地、宅基地等。张宏运说,自己做民调员十几年了,调解过的赡养纠纷不下百起。在他看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问题,“养儿防老的观念得改改了”。

    张宏运的担忧,同样体现在城市老人中。

    家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俭学街社区的杨来义今年已经90岁高龄,和老伴儿育有3个儿子、1个女儿。身为高校退休教授的他本应安享晚年,近日却因为文化路一小的两处学区房和儿女们发生争执,差点闹到法庭。

    本来,房子已经给了大儿子,现在二儿子的孩子也到了上学年龄,杨来义就想把房子从老大那里过户给老二。大儿媳不愿意,其他儿女也纷纷站出来称自己也有继承权。

    “这个纠纷已经从去年年底调解到了现在,还没达成协议。”民调员张民安称,这是他和同事蒋根成调解的第十起纠纷,清官难断家务事,“特别是房价不断上涨,因为房子引起的继承纠纷、赡养纠纷在我们辖区多发,确实值得注意”。

    两名民调员的担忧也从基层法官那里得到了证实。

    永城市法院蒋口法庭庭长洪林杰称,赡养案件在该法庭办理案件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去年以来,该法庭审结的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赡养、再婚、财产处分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呈增长趋势。

    特点

    多涉及房产、土地等财产型纠纷易发生在多子女家庭,且老人维权艰难

    记者采访了解到,随着城市发展,拆迁增多,因为房子和拆迁款导致父子反目、母女闹翻的情况不鲜见,房产纠纷已成为割断亲情的主因。而在赡养、继承、侵权等涉及老年人的案件中,最深层次的原因也在于房产等经济问题。

    永城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宋倩介绍,在其审理的案件中,子女侵犯父母住房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有的老人拆迁分得房屋以后,子女背着老人把产权人改到自己名下;有的子女以赡养老人的名义住在老人家里不走,想尽办法让老人过户。”而老人维权,常常是大费周折却收效甚微。

    记者了解到,许多老人担心打官司会加深与子女的矛盾,使自己的处境更加艰难,因此不愿也不敢起诉。宋倩表示,近年来,涉老案件中老年人维权热点已经从传统的“退休费、房产继承”转为“继承纠纷、赡养纠纷、侵权纠纷”3个大方面。但官司结局大都如出一辙,那就是赢官司,输了亲情。

    据了解,在老年人状告子女的案件中,大多数老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用。“老人和子女一旦对簿公堂,亲情就受到挑战,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是本着先调解的原则,争取化解矛盾,维系亲情。”宋倩说。

    “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相互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张民安称,他所调解的案件中,3个以上子女家庭占大多数。

    “曾经有一个极端案例,6个子女不养80岁的老娘,我在调解过程中,心中特别不是滋味。一个老娘能养活几个子女,几个子女养不活自己的亲娘,这让人不能接受。”张民安痛心地说。

    此外,宋倩称,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法律意识不强也是赡养纠纷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特别是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又多患疾病等原因,造成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原因

    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陈旧家产利益纠纷是主因

    2013年,邓州俩兄弟孙大和孙二(均为化名)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由孙大赡养父亲孙大爷,孙二赡养母亲刘老太。2015年9月,孙大爷去世。不久,刘老太因中风住院治疗,刘老太要求老大承担一部分费用。但老大以“分家协议”为由拒绝。两兄弟为此对簿公堂。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协议”损害了刘老太的合法权益,不能消除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张民安看来,“不得财产不养老、不照料晚辈不赡养、不继承遗产不赡养”这3大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特别是在农村,失去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其养老问题往往伴随着分家析产问题。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第六合议庭庭长杨志华介绍,农村分家时,许多老人通常将“家底”全部分割给身边的子女,以此换取子女赡养老人的承诺,未分得财产的子女则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此外,在农村,照料孙辈已成为老年人的“法定义务”,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地推给父母。

    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便会认为长辈厚此薄彼,产生不满的一方在赡养老人时推三阻四。

    “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明白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杨志华称,这与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常识有关。

    “继承问题主要涉及老人房产以及名下存款的处置等,主要体现为几名子女分割不均导致纠纷。”宋倩称,“这个话题说起来虽然冷冰冰的,但却是每个人要面对的问题。”在利益面前,子女更容易冲昏头脑,分家析产不公导致的赡养纠纷几乎成了所有赡养纠纷发生的导火索。

    据介绍,农村很多赡养纠纷是因征地补偿以及其他经济问题引起。一旦涉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等问题,子女间极易引发矛盾,并影响老人的赡养问题。此外,随着“打工经济”兴起,青壮年外出务工,使得很多老人成为空巢老人、留守老人,也使赡养更加复杂化。

    对策

    巡回审判,加强宣传,提升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

    5月20日上午,桐柏县法院埠江法庭在埠江镇高寨村设置了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一起赡养纠纷,吸引了大量村里群众前来旁听观看。

    年过七旬的原告老张有一子一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妻子去世多年,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平时主要依靠其女儿照顾生活起居。被告儿子张某因经济能力有限,一直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为此,老张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医疗费以及每年3000元的生活费。

    案件起诉到埠江法庭后,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考虑到农村赡养纠纷比较典型,本着方便双方当事人及对群众普法教育的目的,法官决定将庭审活动搬到当事人的村庄,在村口现场开庭。

    庭审现场,通过调解,被告张某同意每月向原告老张支付赡养费250元。

    “这庭开得好,让年轻人听听,不养老到哪儿都说不过去……”庭审结束后,旁听群众议论不断。

    家事审判是最高法今年司法改革的重点,我省不少法院已先试先行,试水“圆桌法庭”。法庭的布置不再是台上台下,而是设置了圆桌;桌签也不再是冷冰冰的原告被告,而是丈夫与妻子、母亲与儿子。在涉及老年人的案件中,家事审判将重点注意考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老人赡养问题,同时,还将打造专业调解员队伍,着重“感情修复”。

    “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应考虑如何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宋倩表示,“可以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让广大村民都能从中受到启示,审理一件,教育一片。”对于已经审结的赡养案件,她建议,要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用足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金水区文化路俭学街社区民调员蒋根成看来,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涉及老年人赡养问题,“法规已经相当完善,关键在于扩大知晓率”。他认为,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子女明白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不赡养老人可能触及刑法。

    此外,还应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及时调处赡养纠纷,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在调解家庭纠纷中的优势,与基层组织联动协调,及时化解矛盾。一旦遇到赡养纠纷问题,法院、法援机构、律师事务所要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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