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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货款收款方与开具方不一致的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刘刘4615 2016-05-26
原创 2016-05-23 纳税杂志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我公司购买A公司一批货物,A公司向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A公司欠B公司债务,于是A公司给我公司发了一封《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我公司按照《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要求,将欠A公司的货款直接支付给B公司,我公司接到通知后将货款支付给了B公司。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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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从发票开具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三)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从上述规定来看,不论是发票管理规定,还是国税发〔1995〕192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实际都在强调开票方卖给受票方货物,且从受票方收取了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发票开具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发票与付款方不一致,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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