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小区“车多位少”的窘境, 除了练就高超的停车技术外, 还得向物业支付“天价”的停车费。 于是,为了停车, 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频频上演! 尤其是, 当停车位设置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的时候, 总有业主不禁问到: 凭什么将公共道路改成停车位? 改成停车位又凭什么向业主收费? 收到的停车费流向了谁的口袋? 在过去,包括现在, 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 总是有些说不清楚,道不明白! 但在7月1日之后, 在安徽, 这些个问题的答案将变得明确、明白! 昨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据了解,该《条例》对修订草案做出了多处修改,其中就包括一直没有明确的小区公共道路停车位问题,《条例》拟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单独列账;车辆停放费在扣除相关成本后,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另外,对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开发商“只售不租”的霸王条款 或将粉碎。 既然是一份新鲜出炉的物业管路条例,所涉及的内容自然不仅仅是停车位。据了解,《条例》除了在停车位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外,还进一步简化了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程序,明确物管不得擅自调整物业费,确定业主大会有权重新选聘物管等等,堪称细致入微又贴合实际。 这其中,另一个堪称大招的规定则是涉及到一直存在的住宅小区的餐饮扰民问题。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环保、市容、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教育、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7月1日之后,在住宅小区内开设小饭桌、私房菜、棋牌室等经营性场所,或将面临最高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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