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发表于《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沟通投融双方的众筹平台,是个双边市场:投资者越多,来融资的项目就越多;反过来,来平台融资的项目越多,加人平台的投资者也就越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或者更多的项目,各众筹平台可能会有花样翻新的各种手段,但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种,也是实践所证明有效的一种,是通过严格监管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 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确认了私募型股权众筹在现行法下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支持和保护了众筹平台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的努力。后者将为股权众筹平台(无论是公募平台还是私募平台)的未来发展道指明方向,并提供有效保护。 2015年年底,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二审审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股权众筹第一案”终于落下帷幕。 众筹的概念与种类 不过,因为2015年6月以来的“股灾”,《证券法》修改议程被搁置,一审之后一直没有提交二审。因此,目前在中国合法有效的股权众筹只能是私募型众筹。 2014年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算是间接承认了私募型股权众筹的合法性。 点击文章顶部标题下方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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