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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五章第12节)

 扬尽黄沙 2016-05-31

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五章第12节)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2011版教材,20112013年考试分值为:2536分。下同)

第十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45分·掌握

本节的学习要求: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定,分析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给予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法P273

一、工伤保险【法P273】:1.具有补偿性;2.权利主体;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只限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其他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3.义务和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主体。有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这就确定了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保险补偿的原则: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即无过错补偿的原则。5.补偿风险的承担: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补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

二、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法P27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事故的处理【法P27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法P275】:1.确定费率的原则: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2.费率的制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3.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法P275】: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法P276

一、工伤范围【法P27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法P27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工伤认定【法P276】:1工伤保险申请时限、时效和申请责任: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1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等材料。3工伤认定程序。

四、劳动能力鉴定【法P277】: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4.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法P278

一、工伤医疗补偿【法P278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6.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薪期间的福利【法P279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护理费【法P279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法P279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待遇【法P279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法P280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 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职工死亡的待遇【法P280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八、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法P280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3.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九、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P280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十、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法P280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一、出境工作的待遇【法P281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法P281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法P2811.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3.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4.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5.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法P2826.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法P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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