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础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能很好地维护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为此,笔者为大家编写了“劳动法律知识实务问答”,一问一答,简洁明了。 34、职工提出辞职,工伤待遇有哪些变化?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 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 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3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待遇有哪些变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36、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37、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38、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39、违法分包、转包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 40、由用人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41、在两个单位就业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42、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条链接】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4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怎么办?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 44、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哪些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新发生的费用: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声明:本问答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政策为基准;文章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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