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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们必须牢记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你都知道吗?

 半刀博客 2016-05-31


作者: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超芸

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哪些收入项目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上限限制吗?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一、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该按劳动者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具体来说,应该包括以下项目:


1、单位每月实发的工资

毋庸置疑,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主要基数即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实发的工资数额。


2、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3、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即前12个月的工资是否扣除个人所得税,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而应得工资通常是指税前工资。


4、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5、年终奖金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既然年终奖也是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就不应把年终奖剔除在外。


但在实务审判中,仲裁委或法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也有可能按照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确定。

二、哪些收入项目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作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既然上述项目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那么就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三、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上限限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分为两类:一是一般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二是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而只有对于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才会涉及到上限12年的情况,但前提是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对于一般的劳动者而言,经济补偿金是没有工作年限的上限限制的。

四、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于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但对于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此问题都做了新的明确规定,即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五、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1、对于国有企业职工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的,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国有企业职工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以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职工而言,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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