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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丨技术合同的无效与解除

 贾律师 2016-06-01


  一、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二)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二、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三、法律规定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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