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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和外贸出口退税评价器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jialing147 2016-06-02
举例: A公司生产工业品出口,某年自营出口1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50万元,执行免抵退法,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不予免抵退税额为:10000×(17%-13%)=40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750-400=350万元,免抵退税额为10000×13%=1300万元,因为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所以该企业退税额为350万元,免抵税额为:950万元,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350万元。

若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外贸B公司(可以是关联方或代理),B公司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000÷(1+17%)×17%-750=703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1+17%)×13%=1111万元。征税703万元,退税1111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退税为1111-703=408万元。

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出口退税是350万元,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出口退税是408万元,相差达到58万元。从这一点来看,选择外贸出口方式可使企业更加划算。

上述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征退率差及自营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中的逻辑影响,但提示一下这儿仅是一个因素的分析,需要结合企业更多因素考虑自己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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