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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童星代言违法 清风在沪领罚单

 0金色童年0405 2016-06-1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工商检处字〔2016〕第320201610042号

 

当事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南路168弄10号530室

法定代表人:胡涛

注册号:310115500005535

经营范围:销售总公司生产的各种涂布白卡纸,卷筒卫生纸,餐巾纸,面巾纸,手巾纸,婴儿尿布纸,卫生巾,湿巾纸,短衬裤等纸制品及相关产品,从事与总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日化用品、日杂用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业经本队立案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经查,2016年3月17日至3月21日,当事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若干门店内发布清风卷纸广告板广告,广告中含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Kimi Lin的广告代言人形象(影星林志颖的儿子,中文名林嘉荣,生于2009年9月15日,至2016年3月,Kimi Lin的年龄约六周岁半,未满十周岁);当事人在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若干门店内销售的清风质感纯品系列卷纸的外包装上(1800克和2000克),也含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Kimi Lin的广告代言人形象。

2014年5月,当事人总公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志颖及其儿子Kimi Lin签订形象代言合同,约定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林志颖及其儿子Kimi Lin作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清风品牌面纸、卫生纸、厨房纸巾产品的形象代言人,代言金红叶集团清风品牌众多形式的广告、出席演出活动等等,故上述涉案广告的代言费用无法拆分;当事人涉案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创意设计,无创意费用;当事人涉案外包装费用为950元,广告板个数无法统计,制作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将上述广告板交由上海市世纪联华各大门店悬挂,但上海市30余家世纪联华超市的管理有自主权,是否悬挂上述广告板及悬挂数量都可自主决定,故实际悬挂含有Kimi Lin的广告代言人形象的广告版数量也无法精确统计,广告发布费用无法计算。因此,当事人涉案广告费用(含代言费用、创意费用、制作费用、发布费用等)无法准确计算。当事人于2016年3月21日将上述广告板和卷纸产品全部撤下,并将含有Kimi形象的卷纸外包装都进行了贴标覆盖。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队于2016年5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工商检听告字【2016】第32020161004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构成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广告发布时间较短,案发后及时撤下涉案广告板及卷纸产品,纠正错误,积极主动配合案件查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队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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