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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卖保健食品合法不合法?

 渔舟唱响 2016-06-11







        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经常发现一些乡镇卫生所药房的柜台内陈列有蛋白质粉等预包装食品。为此,执法人员常有争论,有人认为,预包装食品应另设专柜进行陈列,不能与药品混放在一起;有人认为,医疗机构不能经营食品,对此行为应给予一定处罚

 

  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区分医疗机构的性质来具体分析。如果是非营利性质的医疗机构,该类医疗机构不能经营食品;如果是营利性质的医疗机构,则可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是,应当设立食品专柜单独陈列,且不能将食品用于治疗活动。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规定,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可见,医疗机构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可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用办理营业执照,只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即可。因此,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依据该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上述两个规章皆规定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申请人必须有营业执照,除了申办食堂外。从而就把民办非企业单位排出在生产经营食品之外,也理所当然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排出在外,因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取得营业执照。

 

  据此来看,取得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后是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只是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食品专柜单独陈列,必须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否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综上,笔者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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