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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检察院全面解读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大同博银 2016-06-13

  天津北方网讯:2012年8月、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已分别于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两法”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等方面,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其中许多新的制度都跟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为了让社会公众及时知悉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有关检察工作的新规定,全面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申请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北方网新媒体记者采访了天津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北方网新媒体记者:请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具体是指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其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

  北方网新媒体记者:请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既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又包括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还包括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从受理到执行都属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

  北方网新媒体记者:请问检察机关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督?分别有什么样的效力?

  答:不同类型监督案件的监督方式是不同的,效力也有所区别。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其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则会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不必然启动纠正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则会纠正。

  北方网新媒体记者:请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当事人如果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如果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不能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北方网新媒体记者:请问当事人申请监督向哪一级检察机关哪个部门提出?

  答:当事人申请监督统一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对执行活动申请监督,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北方网新媒体记者:请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当事人申请监督需要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如果材料不齐全,检察机关会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如果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监督申请书需要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身份证明一般而言,对于普通群众是身份证,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北方网新媒体记者:请问当事人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答:当事人申请如果符合受理条件,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会受理,并移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询问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核实,最终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作出决定后会将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检察机关会派人出席再审法庭,主要任务是宣读抗诉书,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

  此外,该负责人还介绍了天津市检察机关近几年办理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希望借此机会能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理解、关心、支持、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并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检察监督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附案例

  【案例一】刘某等12人与天津某房产公司、山东某开发公司、天津某旅行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天津某房产公司与山东某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天津某房产公司代理山东某开发公司销售其在山东的地产项目,并负责组织客户实地考察。2007年7月27日,刘某等12人参加天津某房产公司组织的看房活动,其乘坐的由天津某房产公司租用的客车在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2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客车的所有权人为天津某旅行社。2007年9月,刘某等12人向法院起诉天津某房产公司和天津某旅行社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某等12人的损失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与山东某开发公司、天津某房产公司、天津某旅行社无关,判决由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等12人不服终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将刘某等12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属于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天津某房产公司与山东某开发公司应当对刘某等12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撤销一、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法律竞合和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对于该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对于法律适用具有典型意义。同时,本案是一起涉及1死25伤的重大群体性纠纷。由于法院一、二审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仅是肇事司机,不具备赔偿能力,使得刘某等12人等虽赢了官司,但得到的是“法律白条”,得不到真正赔偿,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后续治疗与生活。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维护了司法权威,确保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使得刘某等12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刘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检察建议案。2012年7月17日,刘某驾车与王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右后侧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股骨干骨折、右踝骨骨折等多处损伤。在刘某住院期间,律师张某持一份有刘某签字捺印的授权委托书,代其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后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代为领取赔偿款。刘某以其本人并未提起诉讼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律师张某持有的刘某签字捺印的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张某也未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调解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执行检察建议,并向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予以纠正,建议司法局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法院依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驳回起诉,并对赔偿款进行了执行回转。司法局依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对律师张某给予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整体合力,既将裁判结果监督与执行监督结合起来,又将诉讼监督与行政监督结合起来,不仅监督纠正了法院的错误案件,还使违法人员得到了相应的惩处,“一案三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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