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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简介

 巴山夜雨997 2019-04-06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监督申请、审查法院审判卷宗或开展调查核实等方式,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有:

一、对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未作出再审裁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通过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对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生效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三、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错误或者违法行为,诸如该立案不立案、程序违法、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现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或申请监督。

四、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下列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1.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决定违法,如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错误等;

2.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如超标的执行、执行案外人财产等;

3.人民法院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如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采取执行措施等;

4.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

5.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现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或申请监督。

五、对虚假诉讼的监督

对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虚构的事实或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等,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机关依法查办。

案外人发现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或申请监督。

六、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

对国有资产或资源性收益负有监督或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或资源性收益流失的,案件性质可能过民事诉讼或得司法救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防止国有资产或资源性收益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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