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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法庭教育词迷途知返、痛改前非尚未泯灭的良知早日复苏

 凡人sypls 2016-06-13

阅读提示:教惩结合、寓教于审,未成年人法庭教育从多层次、全方位感化未成年被告人,帮助其坚定早日回归社会、开启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下文三则法庭教育词情理法结合,根据不同对象、不同犯罪、不同认罪态度因案施教,既有训诫更有勉励。

经法院随机选取,本人有幸在本案中担任你的合适代理人。带着一个“家长”应有的沉重责任感参审了案件全过程,深为你的犯罪行为感到痛心和惋惜。

强奸是一件令人憎恨的事情。今天出庭的检察官、法官都是女同志,更会厌恶你所做的事。但是大家都忍下厌恶之气,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理了这个案件。我之所以说有幸做你的合适代理人,就是要让你知道,社会没有抛弃你!在座的每一个人,尽管在庭审中所处的身份各不相同,但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心愿,那就是尽力地帮助你、教育你、挽救你。

记得有这样一段老歌词:“皓月当空,大放光明,忽被浮云蒙。浮云过去华月吐,光明与前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改过莫稍停。知错必改不再犯,依然好学生。”你尚未成年,人生之路还很长,千万不能自暴自弃沿着错误的道路走下去。年轻人犯点错误不要紧,只要能认真悔过,决心弃恶从善,仍然会有一个光明的前程。希望你能记住我的话,充分理解大家的良苦用心,脚踏实地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的双手创造一个崭新的人生。

 

你们做了一件令家长伤心、亲友痛心、老师寒心、公众惊心的事情,给社会和家庭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已经走上了十分危险的歧途。法院今天在这里开庭审判你们,既是惩罚你们也是在挽救你们。依照法律规定,让你们在圆桌旁坐着受审是想到你们尚未成熟的心灵承受不了太重的压力;不公开开庭审理是为了尽可能地缩小社会影响,为你们重新做人创造有利条件。但愿你们能够充分领悟这威严的法律中所包含的这份厚重的仁爱。理解律师、检察官、法官对你们竭力挽救的一片苦心。

聚众斗殴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年轻人聚到一起打群架,凶险程度是组织者与参与者都难以掌控的,损害结果往往是违背组织者初衷的。幸好你们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还不是十分严重。否则,你们将坠入万劫难复的深渊。

希望你们能够痛定思痛、痛改前非、认真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在以后漫长的人生岁月里,在家要做一个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姐妹、和睦邻里的好孩子;在外要做一个热爱祖国、热爱生活、奉公守法的好公民;用实际行动将自己打造成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回头浪子。

 

盗窃行为是众人所唾弃的行为。小偷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角色。你在三、四个月时间内偸了20多次,简直太疯狂了。行为的疯狂使你走上了审判台,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也给你的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莫大的伤害。

 

想致富无可厚非,但必须要走正路、凭真本领。靠盗窃是永远也发不了家的。巧取豪夺非但不能致富,而且也不会有好结局。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政治制度如何,都会对这种投机行为进行严惩。否则,将人人争做窃贼。那样一种社会制度如果能够存在,必然国将不国。

 

 

 

到庭后,你泪雨滂沱、悔恨交加。但愿这悔恨的泪水能洗清你心灵的污垢,使你从困顿迷茫中幡然醒悟,跌一跤能拾起一个明白,能迷途知返、痛改前非。你尚未成年,正值认真看书学习,为家庭、社会汲取正能量的大好时光。希望你认真接受改造,好好学习一项能致富的生存技能,回归社会后,努力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正能量。

请法庭允许本辩护人对其进行法庭教育:
正如你自已所说,未成年被告人包志林,站在今天这个被告席上,你也许很后悔.也有些迷惑"我就是和他们一起去助了一下威.而且只轻轻踢了一脚怎么就成为被告接受审判呢?"法律是无情的,但只要我们好好遵守它“.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训,你还记得吗?你此次的失足就在于你没有正确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这就要求你在今后的人生旅程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正确的做人原则。做自已的主人。不要被他人所左右、利用,不要盲从。古人亦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你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不必悲观失望。而要时刻矫正自已的人生目标。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把握好自已,相信你的明天依然阳光灿烂。谢谢!

 

未成年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心理和行为上有很大的差异,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和处置方式机械地引入到未成年刑事审判领域,而应采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审判方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了更好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人,发挥审判过程中的庭审教育功能,突出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教育,与审前社会调查、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合适成年人参与、营造适当教育情境等程序保护措施和审判方式相辅相成。本文从法庭教育的性质和目的、教育时间的设置、教育主体及对象、教育内容及方法等方面,探讨了法庭教育的相关问题,以希望能为全面开展法庭教育提供参考,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果、矫治失足未成年人起到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法庭上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的概念和法庭教育的内容范围。由此,法庭教育成为少年法庭寓教于审的主要途径,也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但由于《规定》中关于法庭教育部分的内容较为原则,涉及范围有限,加之一些审判人员重视不足,导致部分案件的法庭教育流于形式,严重影响教育质量和效果。

 

  一、法庭教育的性质、目的、教育主体及教育对象

 

  1、法庭教育是整个教育挽救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教育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特设阶段,是在法庭上由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员及法院特邀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针对性的法律、思想、道德、心理内容教育的活动。在法庭教育阶段,教育的主体最集中,有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合议庭成员;教育的内容最丰富,各教育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失足少年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教育;教育的时间最合适,在法庭审理这样的特殊时间、特殊场合进行教育,易被失足少年所接受;教育的特征最明显,法庭教育时,审判长明确宣布进行法庭教育,明显区别于一般场合下的教育。庭审帮教,从“法律、道理、亲情和社会”的角度构建一个完善全面的教育体系,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使未成年被告人产生较大的震动,触发其内心的道德良知。

 

  2、法庭教育是未成年犯罪案件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生理特点进行审理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重要的工作方法,这是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发育尚不成熟,具有过渡性,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具有明显的区别。其主要表现既有心理特征在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四个方面上的不同,也有犯罪行为结构上的差别;既有犯罪成因上的区别,也有犯罪实施上的差异。这就需要采取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如果我们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当作是特殊诉讼程序的话,那么这个特殊诉讼程序的明显特征之一就是法庭教育。“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家长对待子女”一样对待失足少年,也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所在。

 

  法庭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育,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树立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习惯和畸形心态,促使其认罪悔罪,重塑自我,预防重新犯罪。

 

  法庭教育的主体可以是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及其法院邀请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教育工作者、共青团干部、心理咨询师等。

 

  法庭教育的对象是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亦可视情况进行教育。

 

  二、法庭教育时间的设置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法庭教育时间的设置一般有三种:一是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陈述之前后;二是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之后,宣布量刑结果之前;三是在定罪量刑、宣判程序全部完成之后。

 

  第一种时间设置通常被采用于需要定期宣判的案件。由于定期宣判时可能会发生公诉人、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况,故参与法庭教育的主体不全,难以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法庭教育,而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前或之后进行教育,则可发挥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合力。但是。由于此时尚未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界定,故应回避对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受处罚”等内容的教育。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应注重引导其他教育主体,分析其行为对被害人、亲人带来的创伤,从社会规范和伦理道德的角度,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需要注意的是,如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邀请与未成年被告人关系亲近的人员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参与不公开审理案件中该时间设置的法庭教育,应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种时间设置选择在认定被告人有罪,宣判量刑结果之前。这种设置既能避免在在未作出有罪判决前,过早论及犯罪及相关问题的尴尬,扩大法庭教育的范围,也能避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在知道量刑结果后可能出现的因不满或抵触而导致无心听取、参与法庭教育的问题。

 

  第三种时间设置是在宣判后进行法庭教育。这种设置虽然有可能出现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对量刑结果产生不满或抵触情绪的情况,但如果审判人员能在宣判后随即征询其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结合该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释明和法庭教育,也能达到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的效果,更可避免第二种时间设置中法庭教育已结束,而被告人及相关人员对量刑结果仍有疑惑的情况。相对而言,这种设置下进行的法庭教育更具针对性和连贯性。

 

  上述三种法庭教育时间的设置,后两种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具体采用何种设置,审判人员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选择。

 

  三、法庭教育的内容

 

  根据失足少年身心发育特点,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从“爱”出发,从“帮”入手,在挽救上下工夫,逐渐摸索出庭前重“查”、庭中重“教”、庭后重“帮”的三步审理方法,教育和挽救失足青少年。《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法庭教育的三项较为原则的内容,实践中可以把该范围扩充为以下六项:一是结合案件事实、庭审争议焦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判决理由、量刑依据作出详细的法律释明。二是阐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对被害人及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的伤害,说明其应当受到处罚的必要性。三是明确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如家庭教育存在缺陷的,亦应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四是说明审判未成年刑事案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针,教育未成年被告人正确对待法院的裁判。五是鼓励未成年被告人树立生活信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六是告知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应当办理的手续;被判处实刑的人员在服刑场所服刑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正确的处理方法。法庭教育的内容不应千篇一律,应针对不同案件展开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内容。

 

  1、对侵财案件的教育内容

  未成年人犯罪中大部分类型属于侵财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从笔者所在少年庭近三年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看,侵财犯罪案件占70%。未成年人由于受不劳而获思想的影响,抵制不住对金钱的欲望和向往,贪图较低层次的物质享受,加之缺乏健康的心理机制和道德观念,极易走上侵财犯罪的道路。因此,在法庭教育中,应将教育重点放在矫正其畸形的心理结构,确定新的动力定向。应对他们加强社会道德和人生观的教育,帮助他们分清是与非、善与恶、荣与辱的界限。同时根据他们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心理特点,对他们要注重劳动意识的教育,使他们明确劳动的目的和意义,明白劳动光荣、不劳而获是可耻的,从而激发其热爱劳动、奋发向上的倾向性。

  2、对暴力型犯罪案件的法庭教育

  暴力型犯罪案件一般包括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案件无论无论从国外还是从我国近年来的犯罪状况来看都是向严重化、恶劣化方向发展。未成年人发生这类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其错误的人生观形成了离轨的行为模式,在个人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作用下,便会实施暴力型犯罪。对这类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应首先对他们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批评和打击,严肃指出他们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以引起他们思想上的震动。调查中发现,实施暴力型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具备类似的气质、性格。如自控力差、极易激动、敢于冒险等。因此在教育时,要根据其气质特征,采取正面刺激的方法,将其思维的倾向性转移到改造的方向上来,同时对其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和不良心理现象要进行及时的正面教育和预防性教育,帮助其抛弃旧的观念和习惯,而鼓励他们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和良性心理定势,为其改造打下基础。

 

  3、有被害人参加的案件的法庭教育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从其犯罪动机的行为到犯罪行为的发生的全过程考察,被害人方面的某些因素对犯罪行为的产生起着诱发性的作用。如妇女表现轻佻往往导致强奸犯罪的发生,财物外露引起抢劫犯罪的产生。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专家康树华就提出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出庭,无论对教育被告人本人还是对于被害人自身,都是一个良好的契机。从被告人角度来讲,法庭教育可着重于阐述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通过被害人的发言,让被告人亲身感受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从而让被告人从内心感到后悔莫及,并进一步坚定改造的信念。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如果犯罪行为的发生被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指出被害人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负面作用,并教育被害人今后注意自身行为。如果被告人和被害人通过法庭的教育能够彼此消除对立,互相理解,则会对被告人的改造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对作无罪辩护的案件的法庭教育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一般可不设法庭教育阶段。因为此时若进行法庭教育,是不会有作用的。但对那些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确实存在或法院作无罪判决是因为证据不足的,审判人员也可视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四、法庭教育的方法

  设置法庭教育的目的是更好地教育挽救失足少年。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法庭教育的方法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法庭教育的效果。大多数的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都想方设法提高教育的质量,增强教育的效果。但也有不少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时对法庭教育的准备不足,法庭教育仅是走过场,对法庭教育的方法问题不甚关心。少年法庭的法庭教育是一项工作量很大的审判实务,要圆满完成法庭教育的任务,审判人员就必须在教育的方法上作好充分的准备,寻找最佳教育方法。可以毫不夸张地讲,教育方法对头了,法庭教育的质量也就提高了,失足少年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就更加深刻了,法庭教育的情景也就会长久地印刻在他们的记忆中。良好的法庭教育方法是由多种要素组成的。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法庭教育的教育发言者。在法庭教育阶段的设置明确后,审判人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教育发言者的具体人员。若是宣判前教育的,合议庭成员不宜作为教育者作专门的教育发言;若是宣判时教育的,合议庭成员就是法庭教育者的主体之一。可进行教育发言的主体,通常有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合议庭成员,这是基本主体。除此之外,为了增强教育效果和感化力度,还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和审理的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参与庭审教育。如通知诉讼参与人中的被害人参加法庭教育,让未成年被告人直接感受其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痛若;也可邀请有利于教育挽救工作的教师、社区干部参与法庭教育。未成年人的成年近亲属如果与被告人有特殊关系,有利于教育工作的,也可通知其参与法庭教育.

  2、安排教育者发言的顺序。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法庭教育时,教育发言者的发言顺序不是一成不变的,审判人员没有必要把发言者的先后顺序固定在一个程式上,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视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之深浅、悔改心情之强弱、教育者表达能力之高低、与被告人关心之疏密,决定每个教育者发言的先后顺序。我们应当看到,法庭教育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而开展的,失足少年之间个性差异、案件差异、环节差异是明显存在的,以一成不变的方法去对待千变万化的被教育对象,其教育效果之不理想也是可想而知的。有的案件可以是公诉人先发言,有的可以是法定代理人先发言,有的则可以是教师先发言等等,视情而定。

  3、精心组织教育内容,避免教育内容的同义反复。少年法庭之所以安排不同的主体对失足少年进行教育,并不是要他们把同样内容、同样语句的话,通过每个人的口各说一遍,那没有实际意义,而是希望通过不同教育主体的发言,体现我们党和国家对失足少年的一贯政策,反映我们全社会对失足少年的共同关心和帮助。所以每个教育者的发言,在教育的内容上应避免雷同而各有侧重。教育的内容也要和教育者的身份相适应。公诉人在教育时可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点,向失足少年讲明其行为与法律的冲突点,即坚持以法为依据的教育;辩护人可以就社会道德规范、公民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为重点,剖析失足少年的可咎之处,即坚持以理为根本的教育;法定代理人以父母之恨、家庭之悲、亲属之痛为出发点,诉说失足少年的行为所带来的创伤和打击,即坚持以情为手段的教育。其他教育者则可以通过特殊的身份,用“横向对比、纵向回忆”的方法,促使失足少年回心转意。而合议庭的教育则应扬长避短,用已掌握的材料,对被告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进行剖析,阐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告知失足少年在社会秩序中应处理好的关系,同时对其他教育者没有到位的教育发言作适应的补充,拾遗补缺。

 

  4、提高组织法庭教育的驾驭能力。法庭教育是一个动态过程,不仅教育者的发言顺序是经常变化的,被告人的情绪是动荡变化的,更重要的是案件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所以作为审判长或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对法庭教育阶段的节奏、气氛作调控。要把各教育者的发言通过审判人员的精心组织而形成最大的教育合力。法庭教育是否成功,主要看审判人员是否真正驾驭了法庭教育。在法庭教育时,各教育者的思路都在作快速运动,他们要寻找一个最能发挥教育作用的时机进行发言,如果审判人员通过本人的语言运用,“道具”运用,营造出合适的教育时机,这种法庭教育无论形式上还是效果上都是上佳的。所谓语言运用,就是审判长不能机械地发出“现在由公诉人教育”、“现在由法定代理人教育”等缺少生气的指令,而是要通过带有法律理念、情感哲理色彩话语的叙述,向人们提示下面要进行法庭教育的主体是谁,提示教育者作好准备,把人们的注意力逐渐引向教育者,自然地把一个教育者的发言过渡到另一个教育者的发言。所谓“道具”运用,就是审判长在组织法庭教育时,借用一些与失足少年有关的、能使少年触物生情的物品向被告人展示,如信件、生日卡、奖状、照片、团员证、学生手册等。这些物品凝聚着少年的一段美好的回忆,一段愉快的生活、一段光荣的历史,能促使少年尚未泯灭的良知早日复苏。在准备工作充分的前提下,语言、“道具”运用得当,是审判长组织、指挥、引导法庭教育成功的关键。

庭审教育是落实寓教于审的重要环节。在法庭教育阶段,教育的主体最集中,教育的内容最丰富,教育的特征最明显,每一位参与庭审教育的人员从不同角度出发,精心选择感化点,认真开展各有侧重的庭审教育,将能形成强烈的合力作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和心灵产生冲击和震动,从而达到预期的庭审教育效果。在法庭教育中,法官除了其严肃的一面,还应体现出其温情的一面,可以一同和被告人回忆从前美好的生活,快乐的事情,也可以一同和被告人畅想美好的未来,将来的前途,使被告人感觉到人间的温情,社会的温暖,促使其真心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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