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有问必复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收取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蜂言 2016-06-15

中国税网会员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后,我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收取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接受的货款服务支付的利息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本文版权属于每日税讯所有,转载请标明作者及来源于《每日税讯》,版权及商务合作010-63396516,《每日税讯》公众号欢迎作者投稿,投稿邮箱ddlmm@vip.163.com

如果对本文感兴趣,请加入我们的微信讨论群,“税务检查”和“营改增”讨论群请加管理员“ll18800113632”申请,“税务并购”和“国际税务”讨论群请加管理员“mrsx99”申请,发送验证信息:“我是(单位名称)+(网名)”,申请入群,对无单位和不方便透露单位的网友,我们保留不邀请入群的权利。也可以致电010-63259456联系税务咨询专家讨论。

喜欢此文记得点赞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