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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烂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起始时间

 张远康律师 2016-06-17

对于“烂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可从工地移交之日开始起算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8日,康福公司与东阳公司签订了(2003)第1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阳公司对康福公司开发的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土建、安装进行建设施工,总日历工期为24个月共计730日历天。2005年6月27日,双方为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需要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由于客观原因该工程开开停停历经四年尚未封顶。2010年12月10日双方办理移交工地之日。嗣后,东阳公司起诉康福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康福公司称施工方行使优先权有六个月的法定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东阳公司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其行使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不应得到支持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由于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经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如果按照康福公司的观点,竣工时间超过原约定时间六个月,则施工方即不问原因地丧失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相悖。故对康福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陕西高院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也明确认定:关于工程款优先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工程款优先权系法律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方工程款的实现而设立的法定优先权,只要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符合法律规定,东阳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该法定权利。按照《合同法》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精神,结合本案事实,应以双方移交工地之日即2010年12月10日起算该优先权行使期限。

实务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结算。但在工程过程中,经常发生在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后工程仍在施工,但工程最终尚未竣工验收。如此,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如何计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呢?如果从约定的竣工之日开始起算,承包人早已过了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在上述案例中,陕西高院确定从双方移交工地之日开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经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如果按照康福公司的观点,竣工时间超过原约定时间六个月,则施工方即不问原因地丧失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相悖。故对康福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判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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