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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税︱冷星: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认定的讨论2——“抵扣一万二,被判一年半”冤不冤?

 刘刘4615 2016-06-18
2016-06-07 税醒堂主 冷星 冷星

2:17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认定的讨论2 来自冷星

税醒堂主 冷星

2016-06-05

(以下文字根据“财税星说”音频相关内容整理,若有听众想收听更多的“财税星说”微课音频,可下载 “喜马拉雅”app,搜索“财税星说”即可收听。)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的刑事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本案中的被告人秦某与董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本人及单位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本人及单位均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秦某与董某被分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对被告单位超旭公司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的被告人孙某为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故被告人孙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对被告单位锦岩公司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五、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实践中,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如本案中的董某就5%向孙某支付了4100元的开票费。

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有一种情况,非以营利为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实代开”,那么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体。

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批复”中指出,此类行为如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标准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因此,为他人 “如实代开”的行为人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这时有人会问:如果我的确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我并没有交付给对方或者我的确取得了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我害怕并没有用于实际抵扣,所以没有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这样是否算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未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4款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且达到定罪标准的,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行为犯,

因此,只要行为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仍属犯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当然除非,行为人在虚开过程中,还没来得及将虚开发票行为完成,即被查获,这种情况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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