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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挂靠经营”总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

 辰元财税 2016-06-25

营改增后“挂靠经营”总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

    同一县(市、区)

    1建筑工程分包如何计税?

    例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1日承接M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3月15日),并将M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包方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对M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项工程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份应纳增值税=(210-50)/(1+3%)×3%=4.66万元。

    跨县(市、区)

    例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在邻县承接M工程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0万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县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95万元。对M工程项目上述甲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210/(1+11%)×11%=20.81(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10+4.95=14.95(万元)

    应纳税额=20.81-14.95=5.86(万元)

    在邻县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210-50)/(1+11%)×2%=2.88(万元)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5.86-2.88=2.98(万元)

    2总分包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1000万元。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

    甲公司总包人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00

    贷:原材料等500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建设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产生纳税义务。

    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工程结算970.8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9.12

    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91.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74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300

    贷:银行存款300

    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8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91.26

            ——合同毛利179.62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38

    贷:银行存款20.38

    差额计税: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1000-29.12=970.88(万元)。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另外,对于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应及时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资料)或递交书面资料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避免税收风险。

    3当“建筑业挂靠经营”撞上“营改增”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

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的严格,建筑业挂靠经营面临两大风险:

第一,进项不足导致被挂靠企业税负大幅上升,企业将面临亏损的风险;

第二,进项不真实,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能够抵扣的进项发票应同时满足四流合一,即:合同签订、资金付款、物资流通、发票开具与同一单位有确定关系,符合市场真实交易。

操作指引

    1、合同。必须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中关键信息要完备,不允许挂靠人独自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否则被挂靠单位将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为此,被挂靠单位需要编制统一采购合同模板,规范企业各项目的采购行为。

    2、资金。资金需要从被挂靠方账户支付给合同中约定的供应商,付款金额要与合同约定的付款一致;如需委托挂靠人等第三方付款,委托付款证明要与合同相应信息一致。

    3、物资。物资管理是实现四流合一的关键,发货单的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时间要与合同相应信息一致,物资实际耗用量要与项目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向项目部派遣入库监管人员,保证入库物资与采购合同一致,实现账实相符,避免虚假采购。

    4、发票。相关发票都开给被挂靠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符合合同约定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足额代扣税费。被挂靠人从业主收到相应款项后,足额扣留管理费、增值税(11%)及其附加。在被挂靠方取得了进项发票后,再扣减相应的税款。被挂靠企业把款项支付给挂靠人也要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

  小结:上述指引从挂靠的法律实质出发,认为若同时符合“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及“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两个要件,此时实际仍是由发包人对业主方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当由发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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