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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员告诉你:劳动监察能采取哪些调查检查措施?

 lgzlawyer 2016-06-25
如果用人单位碰到劳动监察上门进行监督检查,应该如何应对或者做些什么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监察,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为了更好地接受、配合劳动监察,有必要了解一下劳动监察能对用人单位采取哪些调查、检查措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劳动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这是劳动监察经常采取的措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劳动监察员的一项权利。在《劳动法》实施前,1993年颁布的《劳动监察规定》就明确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一年后颁布的《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的权利。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也作了类似规定。可见,在实施劳动监察时,监察员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室等进行职业活动的工作场所;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及任何个人不得阻挠拒绝。通过对劳动场所的巡视及与劳动者的交谈,劳动监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及时对发现违法情况采取措施、作出处理。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劳动监察员有权向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人事、财务、生产等管理工作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等有关人员询问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工作时间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劳动用工情况。被询问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问题、介绍情况,并协助调查、检查,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险及缴费情况等劳动用工情况。被询问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问题、介绍情况,并协助调查、检查,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在实施劳动监察,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时,劳动监察员为查清事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比如用人单位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凭证等。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这个法定义务,按要求提供材料,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拒绝或拖延。有些事项由于被调查、检查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不能及时作出解释或提供有关资料,劳动监察员可以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发出调查询问书,要求用人单位自收到调查询问书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携带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劳动监察机构接受调查。
案例解读:2014年12月初,劳动监察机构接到市民举报,反映某货运公司在2014年10月、11月大部分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较长,涉嫌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监察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该货运公司实施监察。该公司人事负责人按要求提供考勤记录汇总、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从提供的材料反映,该公司劳动者工作时间正常。为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监察员来到工作现场,对该公司一线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发现本案尚有隐情,遂要求货运公司进一步提供相关的现金日记账和财务凭证。经仔细核对财务凭证,发现该公司每月中旬有一笔20万元左右的费用支出。监察员调阅了财务账册中有关各类费用的凭证,发现这是一笔每月都按时支付给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涉及劳动者近80人,并附劳务人员的名册、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明细记录。监察员立即组织当天在现场的劳务人员召开座谈会,从劳务人员那里证实了他们前两个月经常加班加点。这时货运公司只能拿出劳务人员的考勤记录和汇总表,承认劳务人员在2014年10月、11月每月工作时间确实较长,这与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吻合。从该公司提供的考勤汇总表看,与财务凭证中所附劳务人员的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明细记录相互印证,也共同证明了超时加班的问题。在对劳务派遣公司调查时,负责人反映这些人员均由该货运公司直接招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加班工资的计发等均由该货运公司负责安排,派遣公司只是替货运公司履行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最终,劳动监察机构综合相关证据查实了该货运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并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本案中劳动监察员为查清超时加班事实,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检查措施,直接进入被调查单位的工作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召开一线工人座谈会了解情况,并调取与案件相关劳动管理和财务资料,认真分析审查,为确定其违法事实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案例选编》中“谁应承担超时加班的法律责任”改编)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劳动监察针对需要了解的事项,有权采取记录、录音等方式收集劳动用工等有关情况,查阅、记录、拍照、复制被调查用人单位的员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特别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现场。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以形成对调查事实的确凿证据,从而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该规定强调的是在采取上述方法时,不得侵害当事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并没有禁止采取偷拍、偷录等手段收集证据。也就是说,可以不经过当事人同意,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且与劳动监察有关的证据材料。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劳动监察在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时,由于涉及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根据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缴纳社会费情况进行审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是否违法的证据。
l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监察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除以上调查、检查措施外,劳动监察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其他调查、检查措施。比如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遇到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等情形的,劳动监察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前述调查、检查措施是法律赋予劳动监察的职责权限,也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监察,存在阻挠劳动监察采取上述调查、检查措施,无理抗拒劳动监察,不按照劳动监察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劳动监察有权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解读:2014年12月中旬,劳动监察机构接到市民举报,反映某加工制造公司可能存在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员依法到该公司对进行调查。但该公司在场人员不愿表明身份,其中两位情绪十分激动,对监察员进行谩骂并拒不配合劳动监察。考虑到该两人年龄较大,为防止他们过于激动影响身体健康,监察员没有当场实施劳动监察。随后,监察员对上述两人的身份进行了调查,其中1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另1人为鲁某的弟弟。监察员第二次到该公司进行检查时,还邀请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两名调解员予以见证。监察员出示证件后,想对在场的法定代表人鲁某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但其不愿意听取。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解释,鲁某仍抱有非常抵触的情绪,无法当场实施劳动监察。监察员遂将调查询问书留置在该公司办公地,要求该公司携带相关用工材料于指定时间到劳动监察机构接受调查询问。为进一步教育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配合劳动监察,监察员第三次上门,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但该公司一直拒不配合劳动监察。针对该公司这种行为,劳动监察经过行政处罚听证等程序,作出了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监察,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案例改编)
(作者为上海监察总队监察员)
劳心者,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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