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实质:完全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新闻法律制度。 内容: 1、限制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表面上不得不承认人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但又明确规定人民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必须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 2、新闻事业的创办及其条件。始终实行登记审核制度,即名为登记实为批准的制度,以便禁绝一切对国民党统治不利的报刊。 3、新闻出版的禁载事项。《出版法》颁行后通过立法手段基本固定下来,抗战爆发后,有关新闻出版的禁载事项进一步扩大。 4、新闻出版的检查制度。最初实行出版后审查制度,1933年后改为出版前检查制度,并在之后将其推广到图书杂志。 5、广播业的创建与管理。 特点:1、熔“民主”与“专制”于一炉。打着三民主义的旗帜,去将资产阶级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同封建主义、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混合在一起;明明是钳制的措施,却贴着自由的标签;刚刚发布一项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但紧接又是一项统制新闻事业的条例。 2、将对新闻事业的法治建筑在党治基础之上。 3、非常法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在国民党的法律制度与体系中,非常法的法律效力往往高于普通法律,甚至可以把宪法抛到一边。动用非常法,扼杀一切反帝反封建的或其他于国民党统治不利的宣传报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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