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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成为“荔枝”的执行员眼中的执行工作

 吻你鸭先生 2016-06-27

即将成为“荔枝”的执行员眼中的执行工作

 

作者 |  吴法观

        

无论将来从事什么工作,我都很骄傲自己曾经从事执行工作

——题记

 

老百姓眼中的法院,很有可能都是一群挥着法槌、身着法袍的那么一群人。实际上在法院还有着那么一个群体,他们的工作量同样很大,平常他们不用开庭,他们经常奔波于银行、建委等机构之间,他们有时候戏称自己是“讨债公司”的 (进入强制阶段的案件的执行内容大多为金钱给付),没错,他们就是——执行法官。

 

与经常受到媒体、公众关注的审判法官(为了与执行法官对应,姑且这么称之)不同,执行法官受到的关注与重视要少得多。虽然也被当事人称之为法官,哈哈,有的当事人还称呼我们为“执行官”抑或“警官”,但实际上执行法官在法律上的正式称呼为“执行员”。虽然同在法院工作,在人事管理以及回避等问题上都参照法官进行管理,但二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法官在解决矛盾纠纷中是一个中立的角色,而执行员在工作中执行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工作性质上行政色彩要强得多。

 

在我看来,某种程度上执行工作就像一个多面镜,映射出我们社会上的种种状况。网上曾经流传过一张某法院执行庭接待日的场景,当事人数量之多犹如超市般熙熙攘攘,这反映的是什么?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我们社会诚信的缺失、对法治的信仰还不够,如果每名当事人都能如约履行调解书或者尊重法院判决,执行庭的工作量将大大减少,今天执行庭堆积如山的卷宗以及执行员忙里忙外的身影,一定程度上都是在为这个社会的不诚信“补锅”。再比如全国法院受理的纠纷中,无论是审判案件及执行案件数量中,民间借贷纠纷都稳居前三名,这说明我们现实中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到了何其疯狂的程度,也映照出当今人心的浮躁,太多的人想挣快钱,迅速发一笔横财,很少有人能沉下心来踏踏实实做一件稳扎稳打去实现财富积累的工作。

 

我在执行庭工作的时间不长,也就三年左右的时间而已。近年随着一系列的涉法官的暴力事件的发生,一些媒体将法官定义为“高危职业”,一份无比尊荣的职业,竟然如此危险,内心的伤感何处言说?而执行员的工作,危险系数尤盛。我和我周围的同事,几乎都曾遭受过当事人的各种各样的威胁。执行员无论是否在岗工作或是私人时间,他就是个普通人,他有七情六欲,也会担惊受怕。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我依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书扣划了被执行案款20万元以及违约金若干万元(调解书约定如未按期履行,则需支付违约金若干万元,如按期履行则无需支付。这名被告未按期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扣划其违约金),这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得知扣划违约金并且退还无望后,对我各种辱骂、挑衅,并称法院有法院的解决方式,他要用社会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再向领导汇报后,几经波折方让其“息诉罢访”(自问用此词是否合适?)。我们庭的一名老执行员中,已将一些当事人的威胁、跟踪视为“儿戏”并已自成一套应对方法,可谓“苦中作乐”。在执行现场,执行员及相关人员所可能遭受危险的系数更大。我曾见过当事人举着煤气罐相威胁的,见过法警被当事人咬破手指头见到骨头的……这样的事例,全国各地中基层法院或多或少都可能曾经遇见过。

 

现在执行案件的数量不可谓不多,而且还在增长,某直辖市基层法院甚至被称为“案海”,足见案件数量之多。综合办案条件,一名执行员一年承办的案件数量在一百多件应当是合理的并且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执行法官的承办案件数量远远超出了一百多件,逼近极限(我去年的办案数量超过200件,我的一些同事乃至兄弟法院的“战友”的办案数量多得多)。很多人以为在办公室见不到执行员,执行工作很清闲,事实远非如此。执行员可能正在下乡的路上,正在银行冻结存款,正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每个案件只有一个承办人,对当事人而言,案件也许只有一个或者多些,但是很多执行员的脑子里要装着几百个案子,一个工作日里,他的脑子里可能同时要运转十几个案子并做出处理。每每看到一些当事人意图通过辱骂、赖在办公室、无理访等方式“推进”自己的案件,或者通过四处找关系让执行员“下手”轻点或者装病到执行员办公室耍无赖要求解封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明明是己方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我心里的感觉只有哭笑不得,案件数量高位运行的今天,我多么希望当事人与执行员之间互相理解、良性沟通,而不是通过这种毫无技术、非常LOW的方式去对话(兴许我的想法只是我过于理想)。

 

我并不是一来法院就在执行庭工作。当我得知要去执行庭工作的时候,内心里我是有点不情愿的,因为当时我周围的前辈时不时给我灌输这样的观念:执行庭累、风险大而且技术含量不高。通过我后来的亲身实践来看,他们所说不无道理。执行员的累与风险我在前文已经有提及。但是技术含量不高?现在的我不敢苟同。他们所说的“技术含量不高”更多的指向的是执行工作中有很多工作中是程序性,而非判断性的。实际上,执行员的工作类似于足球场上的后腰,工作中有很多“累活”,但一旦缺位,其他人就会感觉到这份工作的重要,一旦出现工作失误,后果很可能很严重,对从业者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为什么同样的案件,年轻的执行员办起来很费劲,而老执行员三下五除二就弄利索了?无他,因为后者对当事人的心理把握、人性的洞察、对案件走向的把握以及自身的气场都胜于前者,办案自然流畅。这些都是很有技术含量的元素,绝非朝夕可成之功。佛语说一花一世界,实际上,一个案子也是一个世界,只要你肯深入进去。至今犹记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提供相应资料,正是通过这起案件,我对建筑行业的竣工验收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对因竣工验收而起的建筑业的乱象(例如因竣工必须施工、设计等五方均在场并一致通过,且需在结清工程款的前提下进行,一些施工方常常以此要挟建设方多付工程款,否则不予配合工程验收)有所体会。除了执行实施工作,处理执行异议工作,同样是一件很有挑战的工作,由于案件已经进入强执阶段,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直接关系己方利益,执行异议工作往往会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类新问题,在法条很可能语焉不详、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如何释法明理,对执行异议裁判者的智慧是特别大的考验。

 

执行工作虽不像审判工作那样“星味”浓,那样受关注。然而,“执行难”的问题却是广受关注。周强院长在两会上提出要用两到三年的时间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引发如潮掌声,足见“执行难”问题在全社会的影响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是一盘很大的棋,需要全国性的统筹、通力协作方可。对于推进执行工作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我把自己的想法在这里和大家做一个分享,宥于自身水平和见识,说的不到位或者不准确的地方,请勿喷口水。在我看来,要推进执行工作以及破解执行难问题,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是信息化建设。中国幅员辽阔,人员信息的不完全畅通、共享给予了老赖很大的生存空间,执行员常常需要将很大的精力花在找人、异地执行等上,而且容易出现好不容易执行员到了现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见了的窘况。现在,各界都热衷于强调信息化建设,都希望从“互联网+”大数据中挖掘到属于自身的财富。实际上,着重信息化建设,对法院及当事人而言,无疑也是一大福音。毫不夸张的说,信息化建设将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执行工作模式,执行员能从查找扣划财产、找人等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更加专注于案件本身,前述事务性工作将交由网络完成,执行员将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执结案件。现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财产,法院能够完成在线冻结扣划,这对案件处理效率的提升,无疑是爆炸性的。不仅如此,被执行人的房产、名下机动车乃至所持有的股票以及基金在一些法院都能获得在线的数据。虽然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不同,但信息化建设是大势所趋,今后留给被执行人“耍赖”的空间只会越来越狭窄。我在办案过程中就已经尝试过了信息化建设的“威力”,通过网络查询(这已经区别于传统的前往银行柜台查询),我发现一名被执行人在某外地银行开户并有存款可供执行,传统模式下,执行员应当尽速前往开户银行进行扣划。且慢,我这里说的是在线扣划,通过在线扣划系统,我足不出户,将相应案款扣划至法院账户。效率、办案成本都有了质的改变。未来,这种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强制执行方式将成为办案中的常态。

另外,我们可以看见,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在实践中都已经发挥出了作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绝非法院、一家能够完全推动、解决,要想实现让老赖在我们的社会中寸步难行,在现有的信息化水平基础上,建设一个能由金融机构、法院、交通等部门完全共享的系统。

 

二是加强普法宣传。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执行不了的案件都是可以归入“执行难”的案件。需要让当事人明白,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了执行手段仍旧无法使案件执行完毕,这就属于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的负担,属于“执行不能”而不归入“执行难”。这个观念,法院可以通过普法向当事人宣传,不必“羞于提及”,这样的普法宣传,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当事人无理信访,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

 

三是提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成本。为什么有这么多人不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违法的成本很低。在经过权衡之后,当事人觉得冒险违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带给其的收益更大。事实上,我们目前对一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惩罚不是太重了,而是太轻了。举几个简单的例子:一是我们的执行费。由于执行费现在已经由被执行人负担而无需申请人预交,这样的情况下,适度提升执行费已提高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成本完全是可行的,目前很多案件例如标的额在1万元内的财产类案件、拆违类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费仅仅为50元。这显然无法对被执行人起到警示作用;再比如,我们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固然对被执行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但是,在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如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应义务,法院是要将被执行人从该名单中撤下的。其实,对于这些老赖,高层完全可以考虑即使在其履行义务后,也将其放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至少保留一段时间在撤下,但是可以解除对其乘坐高铁、飞机、入住高档宾馆的限制)。至于为什么这么做,无他,这是不尊重法院判决、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必须付出的代价。让当事人牢牢记住其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再有,目前虽然全国法院都在打击拒执罪,相关报道频频见诸媒体。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在拒执罪的具体处理流程及认定上,效率上仍旧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其实,“拒执罪”是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打击“老赖”最有威力的“武器”,如何能让其的威力名副其实,能更好更快的“亮剑”。是值得立法者关注的一个问题。

 

“执行难”是一个特定时期的问题,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心,而不仅仅是法院一家之力就能解决的问题。当我们的社会的生产力、信息化建设水平、诚信体系建设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时候,我相信“执行难”是一个不攻自破的问题。现在,全社会都在关注法院如何破解执行难的问题,我很自豪自己曾经在执行的队伍中战斗过,为诚信、为法治贡献过一点点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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