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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

 sxlljyp 2016-06-29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实行营改增,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保障、配合改革试点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先期试点经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先后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总局13号公告”)和《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总局27号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今天就回答一些常见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哦~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填报哪些资料?
        答: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1张主表8张附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要填报1张主表8张附表吗?
        答:不是的。主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4张表,是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要填报的,其余的表是发生相关业务才要填报的。比如,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当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此表,其他情况无需填写。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除必报资料外还需其他资料吗?
        答:是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除必报资料外还需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填报资料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共计1张主表2张附表,具体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这里要强调的是,附表不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要填报的,当发生相关业务时才需填报。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填报。
 
哪些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答:《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一张相对独立的申报表,自5月1日营改增实施之日起启用。这张表的实质是按次申报预缴,而不是按期申报,适用于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填报: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这里需注意:虽然总局13号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自5月1日营改增实施之日起就已经启用了,所以纳税人在5月1日之后发生上述三个事项就需要按照公告要求申报并预缴税款了。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填报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的销售额和扣除金额要求填写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含税金额,与其他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填列有根本区别。
 
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在5-7月免于发票认证,自8月份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分别适用发票认证规定。
        (2)申报时注意核对《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进项税额是否一致,以及存根联明细与当期开票情况是否一致。
        (3)财务报表要先于申报表点击全申报,请注意财务报表和申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4)在提交全部附表和主表后需要点击【全申报】,系统会对表内、表间逻辑进行自动校验,校验不通过时产生相应提示,需按照提示要求对报表进行修正后重新提交。
 
哪些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答:可选择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信用社,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实行按季申报(包括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在7月征期内申报二季度(5、6月)的增值税。上述试点纳税人需要选择按月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应书面告知主管国税机关。
 
企业同时兼营营改增项目和销售货物项目,5月开具的全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完成了抄报税操作,但是存根联明细数据为0,附表一也没有数据,如何处理?
        答:存根联明细表中的数据来源于企业上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如果企业上月未开具专用发票,抄报税后存根联明细数据就为0;在兼营的情况下,附表一中的销售额数据需要企业自行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后手工录入。
 
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仍需要每月进行抄报税?如果企业上月没有开具发票,本月初还需要抄报税么?
        答:是的,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仍须每个月按原规定期限进行抄报税处理。
        如果企业上月没有开具发票,本月初也需要进行抄报税,否则会影响申报以及本月开票。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在季度中间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实际经营月份不足三个月的,如何执行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期予以计算。如: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的,1个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实际经营期为2个月的,2个月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纳税人开具的地税发票,是否仍然申报营业税?
    答:不是。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局,可适当延长使用日期,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针对此类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开具的地税发票,应在国税申报增值税,不再申报营业税。一般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按不同业务分别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或第4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次中。
 
营改增后纳税人开具的地税发票,是否仍然申报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其中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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