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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脱密期遭遇提前30日预告解除,谁是胜者?| 劳动法库

 昵称31445208 2016-07-02


案例整理 | 李迎春,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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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脱密期 劳动合同解除


【案号】


一审: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1809号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37号


【裁判要点】


劳动者是否签署保密承诺书,是否处于脱密期以及是否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等,均不能成为妨碍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基本案情】


樊某于1992年7月入职前某公司工作。2012年1月1日,前某公司与樊某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某公司制定的《保密管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凡离开涉密岗位,必须进行脱密。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2年,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1年。2012年11月12日,樊某向前某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前某公司予以签收。2012年12月27日,樊某按前某公司要求出具了《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后离职,樊某离职后,前某公司未为樊某办理离职手续,也未为樊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13年3月7日,樊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前某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合同书面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保移交。


公司认为,根据前某公司的保密制度规定,樊某离开涉密岗位必须在非涉密岗位进行为期两年的脱密期管理,未满脱密期不得离开公司。樊某在2012年12月27日签订了《离岗保密承诺书》承诺履行两年的脱密期,在脱密期内,樊某不能与前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某公司也无需为樊宏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


【裁判结果】


前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樊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为樊某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樊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前某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并于2012年12月27日按前某公司要求签署了《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后离职,解除了与前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樊某解除与前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12月27日解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前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


公司认为樊某在脱密期内不得解除与前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樊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樊某是否签署保密承诺书,是否处于脱密期以及是否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等,均不能成为妨碍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


【春哥点评】


关于脱密期,最早见于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后个别地方的地方法规对脱密期也有所涉及,比如北京和上海、江苏的地方劳动合同条例有类似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预告解除是不应该附加其它条件的,通知期达到30日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劳动合同即可解除。脱密期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有违上位法规定。


所以,当用人单位的脱密期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我个人认为法院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并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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