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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卡被盗刷 银行担九成责

 神州国土 2016-07-06

工资卡被盗刷 银行担九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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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边的事儿

    2006年7月30日,平顶山市的冯先生在平顶山市某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作为工资卡,未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业务。今年3月23日下午下班后,冯先生在平顶山一ATM机上取款100元,显示余额为3871.31元。次日上午,冯先生在上班途中再次在此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该卡被盗刷,余款仅为130.31元。经银行查询,该卡内的资金于今年3月23日晚,在江苏省苏州市一ATM机上被取款3700元,手续费41元。冯先生立即向平顶山市某银行客服挂失并拨打110报警,后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予以立案。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先生使用的平顶山市某银行借记卡一直由本人持有和管理使用,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冯先生与被告平顶山市某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冯先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被告平顶山市某银行则应遵守有关储蓄存款的金融法律法规,对储户银行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及对储户存款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并保证储户资金安全。

    结果

    近日,湛河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平顶山市某银行赔偿原告冯先生存款损失3366.9元。

    法理解析

    本案中,他人以非法的手段盗取原告的存款,被告平顶山市某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保障原告资金安全,被告存在一定的违约过错,依法应对原告冯先生的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冯先生虽自述人卡未分离,且涉案银行卡的密码没有向第三人泄露,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慎保管及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被告平顶山市某银行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冯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一般理性标准,推定犯罪嫌疑人于今年3月23日盗刷原告冯先生所持借记卡内的资金使用的是伪卡。经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平顶山市某银行对原告银行卡账户的

    存款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即被告平顶山市某银行需向原告冯先生赔偿3366.9元;原告冯先生自行承担10%的责任,即374.1元。

    提醒

    由于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在现实生活中,持卡人泄露密码并非密码泄露的唯一途径。现实生活中,存在被非法安装仪器、设备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或银行卡信息被破解的可能性。作为专业银行,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加密技术及识别真伪技术;加强银行交易系统的维护,保障储户在用银行卡交易的全过程当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银行卡被复制、伪造而给储户存款带来的不安全因素。(记者陈亚洲通讯员叶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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