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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Y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律师辩护

 昵称32659799 2016-07-09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当事人简况】

张Y,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曾因犯罪于2011年10月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因与他人共同涉嫌犯本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本罪,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建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员除受援人张Y外,余有郭A、姚B。2013年,案外人某S与三被告人达成借款协议,由三被告人共同向某S借款人民币数万元,由某S立下亲笔借据。后三被告人按约要求某S清偿,但某S无力归还欠款。郭A、姚B为实现债权,在与张Y商量后,自2014年3月起,转向某S的祖父母追讨,要求某S的祖父母代某S清偿,所采取的追讨方式为在某S祖父母家中打、砸、骂、随地吐痰以及大小便等。2014年5月,某S的祖父母在其侄子的帮助下,立下承诺书,愿意替案外人某S清偿债务。然而仅在部分清偿后,某S祖父母即不再露面,拒绝履行剩余清偿责任。同年6月12日,三被告人为实现剩余债权,遂趁某S祖父母离开居住房屋之际,擅自打开门锁,将房屋内家具、电器等物品运至他处保管,欲将房屋私自出租,以所得租金冲抵剩余借款,为此张Y伪造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为阻止某S祖父母另行出租房屋。同年6月18日,本案因某S祖父母报案而案发,三被告人至公安机关自首,于同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公安机关追回了某S祖父母原房屋内所有家什,未造成经济、财产损失,未发生严重人身、精神损害后果。

【承办过程】

2014年10月14日,张Y家属委托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凌晨律师为张Y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担任其所涉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辩护人,为其作罪轻辩护。

2014年10月15日,律师在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Y,示明了辩护人身份、职责与程序性工作,听取了张Y就本案具体情况所做的陈述,询问了张Y在本案中有无无罪、罪轻情节与证据,告知了张Y作为被告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意见。

会见中,张Y表示其确实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及刑律,且被刑律作出消极评价,其主张自身只是为了实现合法债权而采取了过激的行为,但这是迫不得已而为,其也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属于自力救济范畴,且并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实质性损失,虽然涉嫌犯罪,但于情、于理亦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另外,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能够主动至公安机关交代犯罪,属于自首,依法也应从轻、减轻处罚。至于自身行为性质,张Y则表示,虽然事出有因,但自身犯罪行为确不可抹灭,其愿意主动、自愿认罪,对犯罪行为负起应有的刑事责任,争取从轻处罚。就此次会见,律师制作了详细的会见笔录。

2014年10月16日,律师随即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阅了本案全部卷宗,复印了全部书面材料及证据。梳理本案详情后,以本案书证以及事实为依据,结合张Y所作的陈述,律师拟定了本案基本辩护思路与罪轻辩护的辩护方向,并于本案正式开庭前与案件承办法官及时进行了沟通,交换了审辩意见,获悉了案件进展情况,最终形成并确定了律师辩护意见。

2014年10月2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律师到庭参与了全部庭审程序,就本案所涉全部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就公诉人对张Y的指控以及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一一进行了辩解,就张Y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一进行了陈述,对公诉人就判处张Y一年有期徒刑刑罚的量刑建议,发表了针锋相对的从轻、减轻量刑建议。庭审效果较好,律师履行了辩护人的全部职责,基本维护了张Y的合法权益。

庭审结束后,律师就控辩双方于庭审中的争议焦点——被害人一方是否本身亦存在过错——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在结合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再次有理有据的详述了律师在庭审中所坚持的观点。仅从最终判决结果而言,此次沟通效果颇佳。

【承办结果】

2014年11月1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现已生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但三被告人确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于法有据,应予采纳。另外,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三被告人最终触犯刑法确情有可原,被害人方行为也确有不当之处,可作为裁判时对三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据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最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以下判处张Y、姚B有期徒刑十个月;郭A因属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心得】

第一,公民自力维权的方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三被告人对案外人某S的债权是确实存在的,借款数额实则为人民币六万余元,从民商事法律关系而言,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后某S祖父母立下承诺书,愿意代某S清偿债务,也构成民法上的债务承担,在债务人某S及其祖父母违反约定不予清偿借款时,三被告人是有权采取相应救济手段进行维权的,但该救济手段应当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至少不应违反法律规定。然而本案三被告人却采取擅自入室、清空家什的方式,妄图在未经房屋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私自出租,欲以所得租金冲抵借款,同时还伪造房屋租赁合同,阻止房屋权利人另行出租房屋,以达到自身的不法目的。“出礼则入刑”,三被告人行为已然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原本系追索合法债权,最终演变为锒铛入狱,令人唏嘘的同时,也时刻提醒着我们,自力维权时更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刑辩律师同时也应是民商事法律专家。本案中,律师向承办法官明确提出“本案源发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被害人一方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观点共计四次:阅卷后、庭审时、休庭后以及书面辩护词中。之所以律师如此“顶真儿”,是因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被告人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混合被害方过错在内的突发性犯罪,对被告人应酌情从宽处罚。据此,若审理法院能够查明并认定该民事借款事实与法律关系,采纳律师观点,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则本案三被告人都将在检察院建议的量刑之下,获得额外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最终,正是由于律师的不断坚持,承办法官接受了律师观点,最终在检察院建议的量刑之下,作出了从轻判决。律师是“杂食家”,刑辩律师则更应是一名优秀的“杂食家”,不仅要全面掌握自己专业领域内的刑事法律知识,同时也应当了解、熟悉跨领域的常用、必备的相关知识。因为律师掌握的越多,所能够维护的受援助人的合法权益就越多。

第三,有技巧的坚持自身观点,有礼有节的达到辩护目的。 作为控辩双方,一方将指控认定犯罪作为己任,而另一方则将规避刑事责任作为要务,不可谓不是针尖对麦芒。如何做到既能良好处理与公诉人、法院之间的关系,避免与公诉人产生直接冲突从而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利,又能够使得自身观点被对方全盘接受从而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权利,这确实是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所必须修满的技能。本案庭审中,律师与公诉人之间曾就某法律观点产生过激烈辩论,双方皆无法说服对方,如此情况下,律师已然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的弊端,于是选择只抛观点,不谈理解,避开与公诉人的直面交锋;而在休庭后,律师则第一时间“缠”住了承办法官,简练但深刻的详述了自身对某法律观点的理解,与承办法官形成了良好互动,最终合议庭在对案件评议时酌情采纳了律师观点,三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保护。试想,当时庭审中,若律师坚持与公诉人“打擂台”,不仅根本无法说服公诉人,如此争执下,合议庭可能也无法全部记录律师观点,这样既不能达到律师辩护目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终将受到损害。

受援人张Y最终因求助律师,获得了较轻的刑罚处罚,本案中的律师工作也圆满结束。刑事法律辩护,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法制教育与科普,正面影响尤为明显,对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矛盾化解、当事人权利保护等均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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