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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秘笈与哲理谈谈律师的哲学素养

 昵称32659799 2016-07-09

记得我刚到检察院工作的时候,老同志教我看卷的“捷径”和“秘笈”:如果一看这个案在抓人之前主要证据没有,后来通过各种排查,终于找到一个嫌疑人,这个嫌疑人交代的好多证据我们并不掌握,你比如说杀人的刀在哪儿,血衣在哪儿,还有好多解不开的谜。这个嫌疑人领着侦查员去找到了。那基本上可以定他了。比如说有一个死尸,在死尸的背上,因为血凝了粘着一块儿报纸,这个报纸是哪儿来的?有一个男的进入侦查圈了,把这个男的抓起来后,他就交代了杀人经过。关键还要解开这一个一个的谜,比如说杀人是勒死的,那用的什么绳子,绳子在哪儿,特别是尸体背上的报纸是哪来的。他交待说把这个女的杀了以后,大白天他没地儿弄,就放到柜子里了,柜子里贴着报纸,有的地方粘得牢有的地方粘得不牢,那女尸的血就和报纸粘到一块了,等到晚上他把尸体拖出来的时候,报纸就粘在身上了,侦查人员说,那好,去你家看看吧,一打开柜子正好少一块儿报纸,这一块正好跟缺的那一块儿对上,这样的案子就没问题。

最怕什么案子呀?案子在抓到嫌疑人之前,刀也找到了,血衣也找到了。我们抓到的嫌疑人讲的都是我们知道的,抓他以后我们不知道的一个也没交待出来,这样的案子就颇费思量了。因为总怕这里面有人为因素——逼供、诱供。很难下定案决心。总想在字里行间找到蛛丝马迹。老同志就给我介绍这个经验,听完这个第一反应就是,这就是物质第一性的问题,客观性的问题。我们学哲学本体论的意义是什么,就是实事求是,这是我们的思想路线。

实事求是在我们办案当中有什么用?实事求是就是讲尊重客观性,那办案当中的客观性怎么用?老检察官讲的经验就回答了这个问题。只是他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他不知道他的这个经验,感性的东西上升到理性高度是什么,就是物质第一性的理论,为什么?因为我们掌握的东西一旦我们知道了以后,它就由客观已经转化为我们主观意识里的东西了。如果我们抓到一个嫌疑人我们很可能用逼供或者别的方式暗示他去这么说。一句话就是嫌疑人讲的和我们已经掌握的东西能一致起来,我们会感觉不敢信,主观性太大,如果嫌疑人讲了我们不知道的,那我们不知道的就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客观的。他讲出来的我们不知道的东西和我们知道的东西相互吻合,这种严丝合缝就是主客观的一种统一,尤其我们强调客观性,客观的东西不在我们办案人的意识里面,所以不以我们办案人的意志为转移,想逼供都不可能,排除了主观因素就是客观的东西,就是铁证,这样的案子还怕它错吗?

还有一次,我们的同事,他理解怀孕的妇女不能判死刑,但是不理解流产的妇女为什么也不能判死刑。我就告诉他,这就是客观性的问题。客观性的东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怀孕是客观事实,流产可不是纯客观的,可能是这个妇女的主观因素,也不排除其他人用其他方式导致他流产,为了防止有些人用不正当的手段让孕妇流产,这就是变相的亵渎法律,把这一法条“架空”,如果我们规定了流产的妇女也不能判死刑,就不会导致外来的因素使她流产,这样看似我们放纵了一个坏人,但是我们维护了法律,保护了多少生命,这也是用了物质第一性原理。

前些天,在台湾日月潭,欣赏着湖光山色,想到了美学上讲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问题。转念又想到了律师的辩护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问题。值得好好琢磨琢磨。有人讲是美是主观的,有人讲是客观的,李泽厚说是主客观的统一。这是一种哲学层面的问题,都是抽象的东西。当时我就想,美可以是主观的、客观的,那律师的辩护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辩护思维是抽象的东西。律师的辩护应该是主客观的统一,当然这个统一也是对立统一。首先律师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律师必须站到一个立场上说话,谁委托你了,你想达到什么目标,这都是主观因素,掺杂人为的东西这就是主观的;但是你要用的这些证据应当是客观的,而且还要求你的思维逻辑必须是客观的。目的是主观的,手段必须是客观的,这样来统一起来,当然手段本身就有人为的因素,所以这里讲的还是客观性的问题,客观和客观性又不是一个概念,这就是你这个手段要充分体现客观性。

有多少律师能达到这种抽象思维的高度,想过这些哲学问题吗?可能有一些问题你已经在这样用了,就像前面说的那个老检察官,但是没有上升到这个高度,这就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你不知道为什么,你只是自发的,没有上升到自觉的高度,自发的就是蒙对了,自觉的就是选择了这种思维方式,我不这样思维就错了,就像选择一条道路一样,自发——你不知道哪条路是捷径但是你蒙对了一条,觉得走得很好,但是下一次你可能就错了。自觉就不一样了,运用这种思维方式选择了这条捷径,是有理论指导的,这就涉及到自发的世界观和自觉的世界观的问题。侯宝林说的相声,一个老太太去买佛龛,问,这个多少钱?人曰:这能说买呀,得说请。又问,那请一个多少钱?那人说:就这么个破玩意儿八毛。为什么开头连买都不能说,得说请;怎么后来就骂上了。这就是因为他是自发的,不系统的,自相矛盾的一种意识,没有完整的理论化的系统的世界观。哲学就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律师应当有哲学素养。

我觉得这个问题有必要谈。因为你不到这个层次,你就停留在操作层面。为什么现在老是苦闷啊,因为老在山里头转悠,不往山顶上走。从山顶上往下看,一览无余,一条条的路清晰的很,在山顶上你可以说,我是从这条路上来的,在山腰里能说这样的话吗,你什么都看不清。这就是要上升一个层次,这就是律师要学点哲学。你用这种理念性的东西跟法官沟通的时候,法官会茅塞顿开,觉得你是个高人,能说出这么大的道理。这就是大道理管着小道理,就怕你不懂大道理,或者懂了也说不出来,找不到大道理的归属在哪儿。这就是物质第一性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宋振江 口述李文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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