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律师内经上诉

 昵称32659799 2016-07-09

原文地址:律师内经——上诉作者:解家玺律师博客

律师内经——上诉

律师在领取一审判决时,有时候会发现笔误,只要判决结果对自己有利,律师就完全没有必要指出其错误,赶紧领取走人,使其无法更改,即使以后发现存在问题,法院也只能裁定补正,而胜诉判决已经持于你手。

实践中,曾经有一个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原告律师百般刁难,极尽傲慢之能事,后来因为被告太不争气,实在没有办法不判其输,判决书送达后,出现多处错误,该法官可能迫于内部压力,要求律师将已经送达的判决书拿回去再做处理,律师当时就是一句话:“很抱歉,原件已经转给当事人了。”,转身一个电话,告知当事人:“如果法官追要,告诉法官,已经弄丢了,千万不能让她把判决书原件拿回去。”

处于强势的一方,往往很容易原谅自己的疏忽,弱势一方在情理之中也会通达,当然如果为人处事太过分,遭遇别人的回敬也是情理之中的。

上诉状撰写技巧:

上诉状是针对一审判决进行的,上诉一经启动,不管一审法院是否喜欢,都会进行,实践中对上诉权的尊重比对申诉权的尊重要好得多,上诉一经启动必然进入二审,申诉程序中我们可以发现太多的太极拳师——善于推来推去。

常见上诉请求表述如下(详细列举,助理完成,方法为调所内卷宗,逐一列举。):

请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部分的主要思路是:针对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足、错误指出问题;针对法官观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辩驳;针对一审判决结果造成的社会后果、公平正义后果进行陈述。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其他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地位的列举:

上诉提起后,律师只有耐心等待,二审法官会电话通知,如果合理时间并不见一审法院移交卷宗,则律师应当到法院立案庭进行查询和催告,通常法院不接受电话查询,所以令所内同事携带委托书、介绍信和一审判决,在到二审法院办理案件时间顺便查询,这有助于节省律师的时间。

律师如果有证据需要提交,一定及早做好准备,二审法院未必会开庭,一些二审法院的惯例是听证——类似于开庭的程序,法官要穿法袍、坐在法庭上进行;也有一些二审法院纯书面审理,你甚至见不到法官的面,二审判决就已经下来了。

通常,二审法官发出通知到听证时,时间短于一审举证期间,往往只有几天时间,所以及早做好准备至为必要。

听证程序:二审法官会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回避权,然后进入调查:

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通常格式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并无任何瑕疵。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即使一审判决存在某些不足,只要被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就必须维护一审判决的根基,配合上诉人一起动摇一审判决的根基是愚蠢的,这会令二审法官感觉一审判决问题确实很多,不得不改。例如二审法官问:一审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问题?上诉人律师肯定尽力指出错误所在;二审法院问被上诉人对此有何意见?除非确实违背客观事实,律师基于职业良知无法不说实话,否则,类似于“这一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确实错误”——我几乎可以确定这个案件不是发回重审就是查清后改判了。

对于一审判决书中的瑕疵,二审法院在查明时,往往有着很好的包容之心,我们见到大量的案例,一审已经存在若干问题了,二审法院还是“包容”了,尽最大可能维持。事实上,动不动就否决一审判决方案的法官是不懂官场的法官,由此造成的恶果还包括:二审改判的结果要一审法院执行,这往往导致更多的麻烦。实践中有一个案例:一个雇员人损案件中众多被告中有一位退休将军,一审法院知晓其背景,在判决时已经有意避开其责任,二审予以纠正,判决将军承担一部分责任。案件到了一审执行法官手中,立即骂开了——怎么执行!要改我们的判决,他们来执行嘛!

被上诉人方律师还要注意:适当时候甚至要配合二审法官淡化一审程序的不足。案例:在某租赁合同纠纷中,一审庭审、质证程序均无不妥,原告胜诉,但是一审法官并未在判决书中对双方证据情况进行列举和评判,由此导致上诉人在二审中将此细节纠缠不放,欲图推翻一审判决,被上诉人随即进行掩盖式补救:称一审法院应已经经过庭审质证程序,程序公正,判决书没有列举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程序权利受损。二审法官于是翻出一审笔录,与被上诉人律师一唱一和,欲图盖过一审的瑕疵,维持一审的尊严和判决结果。

很多案件败诉,并非处于司法腐败,也并非对方当事人有什么了不起的策略,败诉很多时候源于错误的策略。实践中,胜诉方当事人往往要应对败诉方当事人的“不计代价的反扑”,这表示决胜局在二审,尽管无重大过错一审判决在很多时候得以维持——严格意义上这并不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但是一旦权力、人情干预司法,更为变味的判决书就会出现。审判是要看谁笑到最后,而不是谁最先笑。

当终审判决下达时,如果原告获胜,一定要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并且律师要留下申请执行的依据,记录执行法官的电话。实践中曾经出现一个案件办理完毕四年之后当事人要求律师查询当初是否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法官的名字,如果当初律师没有申请执行,即使案件胜诉,也将面临一场投诉,甚至可能会全额赔偿。——即使委托协议中没有这样写也是如此,当事人不会严格按照合同考虑律师的工作,即使委托代理协议显示委托合同至一审结束时止,但类似于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一类的工作本来就是律师的分内之事。

一些律师提倡一审、二审分开接受委托,一审收一次费,二审如果不继续委托则不提供工作,二审收费可以适度优惠。多数律师事务选择一次收费,全部负责到底,包括一审和二审,只有极少数律师敢于负责执行阶段,因为执行是一件极端麻烦的事情。

事实上,律师如果尽量争取一审收费一定额度,二审减半或者按照一审的70%收费,这是律师相对容易获利的收费模式,其弊端在于客户一旦二审换律师,不利于培养客户对律师的忠诚度。

归档归卷:所有的材料需要归类,装订卷宗,然后塞入档案柜——一个律师的职业生涯最终归为一屋子的卷宗,从少年到华发,其中一定隐含太多秘密,只是无人解读罢了。有一天律师、法官、检察官都已经离开了人世间,他们经办过的案件还将永久保存,这大概是法律职业唯一值得欣慰的地方。

终审败诉方应对,律师行业的一个铁规矩是:糟糕的诉讼结果是当事人的命!而不把诉讼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的律师是最糟糕的律师。曾经出现过的案例是:一个失去女儿的母亲在维权过程中无数次向律师哭诉,其悲伤之情感天动地。后来终审结果不利,律师鉴于无数次倾听哭诉的经历实在不敢把结果告诉当事人,拖延日久,最终四个月后才鼓足勇气告诉当事人。不料当事人极尽抱怨之能事,理由竟然不是判决结果而是律师的拖延告知。所以,请注意:当事人的苦痛,律师只能在心理第一层感知,报以适度同情,当事人的痛苦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由其自行解决,律师不可能承担解决心理痛苦的职责,即使败诉结果可能导致当事人昏厥在地,律师也有责任尽快告知,唯一该做的无非是准备拨打120急救罢了。

一些当事人虽然败诉,犹不甘心,经常问律师:“就这样完了吗?”一些律师处于对当事人的责任心,以及不忍告知其“完了”,往往会将矛盾后延至申诉程序,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二审法院再审。

再审是一个纠错程序,意味着只有很少的案件可以进入程序,所以指出法院的错误,并且是详尽的列举申诉事由就显得十分重要。

律师在领取一审判决时,有时候会发现笔误,只要判决结果对自己有利,律师就完全没有必要指出其错误,赶紧领取走人,使其无法更改,即使以后发现存在问题,法院也只能裁定补正,而胜诉判决已经持于你手。

实践中,曾经有一个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原告律师百般刁难,极尽傲慢之能事,后来因为被告太不争气,实在没有办法不判其输,判决书送达后,出现多处错误,该法官可能迫于内部压力,要求律师将已经送达的判决书拿回去再做处理,律师当时就是一句话:“很抱歉,原件已经转给当事人了。”,转身一个电话,告知当事人:“如果法官追要,告诉法官,已经弄丢了,千万不能让她把判决书原件拿回去。”

处于强势的一方,往往很容易原谅自己的疏忽,弱势一方在情理之中也会通达,当然如果为人处事太过分,遭遇别人的回敬也是情理之中的。

上诉状撰写技巧:

上诉状是针对一审判决进行的,上诉一经启动,不管一审法院是否喜欢,都会进行,实践中对上诉权的尊重比对申诉权的尊重要好得多,上诉一经启动必然进入二审,申诉程序中我们可以发现太多的太极拳师——善于推来推去。

常见上诉请求表述如下(详细列举,助理完成,方法为调所内卷宗,逐一列举。):

请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部分的主要思路是:针对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足、错误指出问题;针对法官观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辩驳;针对一审判决结果造成的社会后果、公平正义后果进行陈述。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其他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地位的列举:

上诉提起后,律师只有耐心等待,二审法官会电话通知,如果合理时间并不见一审法院移交卷宗,则律师应当到法院立案庭进行查询和催告,通常法院不接受电话查询,所以令所内同事携带委托书、介绍信和一审判决,在到二审法院办理案件时间顺便查询,这有助于节省律师的时间。

律师如果有证据需要提交,一定及早做好准备,二审法院未必会开庭,一些二审法院的惯例是听证——类似于开庭的程序,法官要穿法袍、坐在法庭上进行;也有一些二审法院纯书面审理,你甚至见不到法官的面,二审判决就已经下来了。

通常,二审法官发出通知到听证时,时间短于一审举证期间,往往只有几天时间,所以及早做好准备至为必要。

听证程序:二审法官会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回避权,然后进入调查:

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通常格式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并无任何瑕疵。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即使一审判决存在某些不足,只要被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就必须维护一审判决的根基,配合上诉人一起动摇一审判决的根基是愚蠢的,这会令二审法官感觉一审判决问题确实很多,不得不改。例如二审法官问:一审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问题?上诉人律师肯定尽力指出错误所在;二审法院问被上诉人对此有何意见?除非确实违背客观事实,律师基于职业良知无法不说实话,否则,类似于“这一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确实错误”——我几乎可以确定这个案件不是发回重审就是查清后改判了。

对于一审判决书中的瑕疵,二审法院在查明时,往往有着很好的包容之心,我们见到大量的案例,一审已经存在若干问题了,二审法院还是“包容”了,尽最大可能维持。事实上,动不动就否决一审判决方案的法官是不懂官场的法官,由此造成的恶果还包括:二审改判的结果要一审法院执行,这往往导致更多的麻烦。实践中有一个案例:一个雇员人损案件中众多被告中有一位退休将军,一审法院知晓其背景,在判决时已经有意避开其责任,二审予以纠正,判决将军承担一部分责任。案件到了一审执行法官手中,立即骂开了——怎么执行!要改我们的判决,他们来执行嘛!

被上诉人方律师还要注意:适当时候甚至要配合二审法官淡化一审程序的不足。案例:在某租赁合同纠纷中,一审庭审、质证程序均无不妥,原告胜诉,但是一审法官并未在判决书中对双方证据情况进行列举和评判,由此导致上诉人在二审中将此细节纠缠不放,欲图推翻一审判决,被上诉人随即进行掩盖式补救:称一审法院应已经经过庭审质证程序,程序公正,判决书没有列举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程序权利受损。二审法官于是翻出一审笔录,与被上诉人律师一唱一和,欲图盖过一审的瑕疵,维持一审的尊严和判决结果。

很多案件败诉,并非处于司法腐败,也并非对方当事人有什么了不起的策略,败诉很多时候源于错误的策略。实践中,胜诉方当事人往往要应对败诉方当事人的“不计代价的反扑”,这表示决胜局在二审,尽管无重大过错一审判决在很多时候得以维持——严格意义上这并不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但是一旦权力、人情干预司法,更为变味的判决书就会出现。审判是要看谁笑到最后,而不是谁最先笑。

当终审判决下达时,如果原告获胜,一定要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并且律师要留下申请执行的依据,记录执行法官的电话。实践中曾经出现一个案件办理完毕四年之后当事人要求律师查询当初是否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法官的名字,如果当初律师没有申请执行,即使案件胜诉,也将面临一场投诉,甚至可能会全额赔偿。——即使委托协议中没有这样写也是如此,当事人不会严格按照合同考虑律师的工作,即使委托代理协议显示委托合同至一审结束时止,但类似于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一类的工作本来就是律师的分内之事。

一些律师提倡一审、二审分开接受委托,一审收一次费,二审如果不继续委托则不提供工作,二审收费可以适度优惠。多数律师事务选择一次收费,全部负责到底,包括一审和二审,只有极少数律师敢于负责执行阶段,因为执行是一件极端麻烦的事情。

事实上,律师如果尽量争取一审收费一定额度,二审减半或者按照一审的70%收费,这是律师相对容易获利的收费模式,其弊端在于客户一旦二审换律师,不利于培养客户对律师的忠诚度。

归档归卷:所有的材料需要归类,装订卷宗,然后塞入档案柜——一个律师的职业生涯最终归为一屋子的卷宗,从少年到华发,其中一定隐含太多秘密,只是无人解读罢了。有一天律师、法官、检察官都已经离开了人世间,他们经办过的案件还将永久保存,这大概是法律职业唯一值得欣慰的地方。

终审败诉方应对,律师行业的一个铁规矩是:糟糕的诉讼结果是当事人的命!而不把诉讼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的律师是最糟糕的律师。曾经出现过的案例是:一个失去女儿的母亲在维权过程中无数次向律师哭诉,其悲伤之情感天动地。后来终审结果不利,律师鉴于无数次倾听哭诉的经历实在不敢把结果告诉当事人,拖延日久,最终四个月后才鼓足勇气告诉当事人。不料当事人极尽抱怨之能事,理由竟然不是判决结果而是律师的拖延告知。所以,请注意:当事人的苦痛,律师只能在心理第一层感知,报以适度同情,当事人的痛苦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由其自行解决,律师不可能承担解决心理痛苦的职责,即使败诉结果可能导致当事人昏厥在地,律师也有责任尽快告知,唯一该做的无非是准备拨打120急救罢了。

一些当事人虽然败诉,犹不甘心,经常问律师:“就这样完了吗?”一些律师处于对当事人的责任心,以及不忍告知其“完了”,往往会将矛盾后延至申诉程序,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二审法院再审。

再审是一个纠错程序,意味着只有很少的案件可以进入程序,所以指出法院的错误,并且是详尽的列举申诉事由就显得十分重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