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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沛 来源|无讼阅读 本文获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2635079073@qq.com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二、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 根据《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三、查封拍卖不动产(如房产) 根据《执行规定》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46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四、查封扣押动产(如车辆) 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控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 五、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 根据《执行规定》第50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第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六、发出搜查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七、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八、拘传调查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九、依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十、代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 十一、限制高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二、限制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十三、向媒体公布失信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十四、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进行芝麻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及《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1111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最高人民法院将与21家全国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总对总”的网络查控机制,并陆续为全国30多个省份的3083家法院正式开通了该系统。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更进一步,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十五、司法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情场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修改,原条文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相关文章 : 老赖末日! 中央动真格: 2016欠钱不还者12大'酷刑'等着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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