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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与“免于处罚”哪个用法是正确的?

 庸庸学馆 2016-07-13

免予处罚”与“免于处罚”哪个用法是正确的?

免予还是免于?

工作中有人问到:到底是免予处罚还是免于处罚?

“予”和“于”不同的字,显然用法不同。

    为弄清免于和免予的区别,博主查阅了百度百科,不理想的是,竟然两种用法都被列入百科。一是“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且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违法行为人免予处罚的一种处理措施。二是“免于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从中可以看出,其实虽然词组用的字不同,但其意义相同,均为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行为个体的一种处理措施。也就是说,这种用法应统一起来,而在百度百科中的这两个用法,必然有一个是不正确的。

   博主又查阅了权威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刑法),其中有两处用到“免予处罚”。一处是,“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另一处是,“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从中可以看出,作为出处,免予处罚的用法是正确的。

   再查有关字意,关于于和予字的本义及延生关系:于:连接词或词组,表示并列关系。《尚书》中用得较多。可译为“和”“与”等。予:表示授予。免于指不被某种事物所涉及。免予一般指上行机关对下行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公民的免予处罚。免予较免于正式化一些。是上对下的行文。

    最后博主得出个人的结论:免于和免予都可以用于书面用语,但要在不同的语境中出现,如免于,可以在被处理、被监管的对象人群中,即以下对上或进行平级交流时,对于某措施是处理或者不处理情况的一种表述;如免予,是上级机关对下级和对被处理、被监管对象人群进行处理或者不处理情况的一种表述。二者都可以用,但角度不同、使用人的视点有区别。

    但是,对于“免予处罚”一词,基于政法机关用词的准确性、唯一性,只能使用“予”字,也就是“免于处罚”用法是错误的。各级各种公文中如有出现应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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