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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本金认定

 厚道厚福 2016-07-13

举个栗子

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本金认定

2015年7月1日,老李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20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 ,利息为每月1日支付本月利息,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当日,刘某支付老李支付了20万元,老李当即向刘某支付一个月的利息6000元。老李一直付息到2016年5月,后来就不还款了,刘某诉至法院。

老李这个事情,算不算“砍头息”呢,如果是,这个应当偿还的本金是20万元呢还是194000元?

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本金认定

一、“砍头息”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出借人实际扣除利息后现金给付借款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的借条或者借款合同;

2、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人的款项是转账支付,出借人实际扣下的利息则双方约定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的借条或者借款合同;

3、出借人以转账方式全额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随即将利息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的借条或者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本金认定

二、那么,对于“砍头息”法律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呢?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本金认定

三、老李这个借款的本金是20万元呢还是194000元?

九楼律师认为:

1、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并且合同法明确禁止预先扣除利息,该规定符合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确定为本金。根据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借款合同约定数额的情形均是法律加以禁止的情形。

2、约定利息的支付时,应当以使用期限来计付利息而不是以具体时间节点来计算,即实际使用了这个借款多长时间,利息的产生原因是因为本金的使用,如果本金没使用,也就不会产生利息,如果简单的用月初、月底这样的方式进行约定,很容易造成借款人并没有实际使用借款但还要承担利息的情形,法院因此可能就会认定为“砍头息”。

因此,老李的这个借款,实际得到借款本金为194000元。


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本金认定

九楼律师提醒:

收利息时需要多方面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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