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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游戏下的民主与共和

 zwc810 2016-07-13

语言游戏下的民主与共和

自现代国家形成以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与共和便逐渐被放大,甚至无限神圣化,尤其是对民主的过度包装及美化,更是登峰造极。创造概念,并引导对个人权利的增扩、尊重及意识觉醒,这对于促进个体的全面、充分、无差别地发展,以及平等共享整体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等很有必要;但在此过程中也要保持足够清醒,陷入概念魔障或进行制度催眠,这并不比所反对甚至敌对的显得更进步,同样属于自我麻醉范畴。而当下,尤为突出的就是关于民主的集体无意识的自我麻醉,这种集体自我麻醉非但没有促成民主的共识,反倒制造了更普遍更广泛的撕裂,这可谓是一种极大的讽刺。

谈论民主、共和或三权分立,即便存在统一且普遍认同的定义,其内涵并非为其本质或某种纯粹实体,当然所对应的外延同样不是根本。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组成这些概念内涵的语言基本构成单位,所组合产生的相应语义无处不体现着规则或规范,这些规则支配着我们的思考与判断,并客观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并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左右着主观建构。规则构建社会,社会生成规则。或习惯,或风俗,或道德,或法律,等等,不一而足;在先验或经验的思考并逻辑推理下,使得规则充分融合进具体概念中。这也正是民主、共和或三权分立在产生并发展过程中,体现出区域性、多样性、差异性的原因所在。有了这个认知基础,才会避免神圣化倾向,才能理性、祥和并客观、辩证地探讨论证,也才会更加契合所追求的价值本身并达成一定共识。

有一种现象同样不值得尊重,除了口吐莲花复读机般地重复“就是好,就是好”外,要么对民主、共和或三权分立从理论到当下现存各国主要实践基本无知,要么停留在理论无限演绎中,这同样是对民主的破坏与阻碍,只不过这被隐藏在嘴炮们的民主自助高潮中而不自知罢了。民主自助高潮完全忽视民主两面性问题,更混同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世界上主流民主普遍是间接民主,这种历史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间接民主更有实操性,也更有效率,这是无法否认的。全面、充分、普遍、持续采用直接民主的国家、地区当下根本不存在,直接民主应用程度最高的是瑞士。

从中可以看出,直接民主更适合小国,尤其民族构成不复杂的国家或地区。直接民主的区域性限制了其适用范围,至今未有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民族构成复杂的国家全面予以实践的案例。当然,认识到这一缺陷并不代表否认这方面的一切正当的努力;但同时也要避免幼稚病,这方面的历史案例并不少,跟头重复栽并无意义,修正充分再出发显然更有利于每一个个体及社会成效,并全面降低这一过程中的社会成本。另外,普遍存在的认知陷阱是把多党制看作民主的必要条件,甚至不乏充要条件的认知者,逻辑的缺位在这些论调中异常突出。缺乏理论支撑与实践操作,更无起码的逻辑素养,这样一群人来引领民主着实令人啼笑皆非。

民主与多党制两者间并不存在任何可以合理预期的推导关系,根本不存在内在的逻辑必然性与一致性。多党制并不必然带来民主,一党制也并不必然没有民主,用几党制来判断民主与否,显然既没有充分合理并合乎逻辑的理论支持,也缺乏足够的实践案例支持。几党制充其量只是其中一种民主假设的民主形式,把民主假设模型当成民主实在实体及其民主实质,这种低级错误应该避免。呼吁尝试多党制可以,但请别以民主与否的论调,这种侮辱正常人逻辑能力的话语路径还是加以规避为妥。准确说,备受诟病的所谓一党制,其实宪法实质是“一党主政,多党辅政”,现实中是否完全充分实践了这种宪法实质可以探讨,但没有必要因此而否认其客观存在。再者,内战前本来也有这种尝试的可能,润公赴渝便是明证,表现出了极大的诚意,但最终葬送在凯申公手里。多党制从实践效果来看,仍然没有解决人民主体地位在政治民主中的缺位问题,尤其是监督层面。那种把对反对党存在的互相争取民众的理论假设当成实际存在的,显然过于幼稚,也忽略了现实的复杂性,尤其是轮替下的政党之于民众,是争取方面的因素更多,还是画饼忽悠的因素更多,这实在容不得一厢情愿,当然喜欢自欺自虐的可以自便。

至于共和,现在将之于民主等同的也很流行,但实质上还是有区别。民主最普遍的理解是多数决定,并兼顾少数,主旨在于多数;而共和从其产生便体现在相互融合、多元并存上,更多的是对不同利益群体之诉求的全面平等、利益均沾、公正公平方面,核心是多元与公共利益。当然,多元与公共利益也必然包含多数在内。民主更强调个体权益,权力的行使与边界也在于全面保障个体权益;共和更侧重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的根本在于充分实现公共利益。另外一个方面也能说明它们之间的区别,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平民政体都不是民主政体,即便各自在一定层面也有民主的影子;但这并不排斥他们都是共和制的一种表现,哪怕君主政体也一样会强调公共利益,强调共享成果。被视为标杆、样板的现代民主国家美国,其实更明显的是其共和特质,而非民主。以总统为核心,对联邦大法官的任命,这些都体现了行政权的强大。尤其是大法官的任命这一点,时间跨度足够操作的情况下将出现某一政党任命的大法官占绝对多数的结果,这就必然影响司法独立。间接民主是最大的特征,以其为民主样板的却恰恰不了解,这就很吊诡。

三权分立方面的认知缺陷也相当普遍。分立与制衡原则普遍存在于权力运行中,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之间,以及当下在行政机关中普遍实施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等等。但具体到三权分立中所指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目前并无对应的国家或地区实体符合这一理论建构。以英国为例,三权分立并不属实,上议院是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同时还是内阁部长;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另外,女王享有特权,宣战权、公约签订权、特赦权等,而且司法权不能制衡女王特权;按照惯例直接任命部分行政人员,首相由议会多数党的党魁来担任,这就造成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于政党之下,实质效果只有司法独立还说得过去。对于通过的法案是不存在违宪审查的问题的,只要获得通过便是最高法案,不存在符合宪法的问题,司法机关更不得以此为由审查并认定法案无效。从中可以看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并不那么清晰,能够制衡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美国的状况要好一些,从开国元勋们在政党分歧与否上的论争并最终分道扬镳,新的三权分立局面诞生,政党分歧成为常态,当然现在看来更多的是表面上的分歧多些,形式而已。后来在罗斯福新政中行政权的极度扩张,也相应减损了立法权、司法权的独立性,制衡效果有所弱化。由此,总统的一些扩张性权力也承继下来,并延用至今。至于宪法中的弹劾总统,基本流于形式,实际效果形同虚设,真正启动弹劾的少之又少,影响颇为巨大的克林顿弹劾案最终也被否决而未被弹劾。总体上,也难以对应理论建构上的三权分立。

语言游戏的背后根本在于规则,而规则就在社会生活中,时时刻刻或先验或经验般把控着我们的思考及推演路径。这并非实在或纯粹实体,神圣化与过度包装美化是自助式高潮的表现。更多的考察民主、共和这些价值的理论架构,以及移位现实的推演,注重实践情形,尤其是社会整体成本与政府公务效率问题必须予以考量,这些理应成为一种认知自觉、制度辩证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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