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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方略书院 2016-11-17
生平和著作
孟德斯鸠( 1689-1755 ) 1689 年 1 月 18 日 出生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贵族家庭里。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他的青少年时代是在路易十四统治下渡过的。学生时代的孟德斯鸠,热爱自然科学,讨厌学校里灌输的宗教教条,在学习中,了解了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对于古希腊罗马人酷爱自由的传统深表敬意。后来他专攻法律,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1714 年 25 岁,到了法定作官的年龄,被任命为波尔多议会议员。两年后, 1716 年他的伯父去逝,他承袭了伯父职位,升任波尔多议会议长职务。这个波尔多议会同时具有法院的职能,所以有人也将其译为法院。说孟德斯鸠任法院院长,这都是对的。同时,按伯父遗嘱,获得“孟德斯鸠男爵”封号,改名为孟德斯鸠。 
1714 年 25 岁,到了法定作官的年龄,被任命为波尔多议会议员。两年后, 1716 年他的伯父去逝,他承袭了伯父职位,升任波尔多议会议长职务。这个波尔多议会同时具有法院的职能,所以有人也将其译为法院。说孟德斯鸠任法院院长,这都是对的。同时,按伯父遗嘱,获得“孟德斯鸠男爵”封号,改名为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走上政界,正值路易十五统治时期,他目睹了法国政治、法律制度的黑暗和腐败,对法国社会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1721 年《波斯人信札》声名大震。他讨厌议长职务,(他和一位贵族独生女结婚得一大笔陪嫁财产) 1726 年他出卖了议和长职务,获得一大笔钱,此后专门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利用充裕的财力,周游欧洲各国,对各国的政治、法律、风俗习惯、宗教等进行广泛的实地考察, 1729 年到英国居住两年,对他政治学思想发生重大影响。从此,英 国的 君主立宪制度,就成了他的政治理想。 
1731 年回国,闭门写作 1734 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 1748 年发表《论法的精神》这是继亚氏的《政治学》之后又一部政治学巨著。两 年印 22 版,译为多种文字,伏尔泰称“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1755 年病逝。孟氏一生,除短暂政治生涯外,基本上是学者的一生,他好学深思知识渊博,其著作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 
自由学说
 自由定义
“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所谓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情,要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由是人类的崇高目标,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广泛探讨产生政治自由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 
自由与政治制度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制度,主要是国家政体,是对自由影响最大的因素,因此他首先探讨了自由与政治制度的关系。 他指出:“政治自由只有在宽和的政府里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他认为,政治的目的在于实现政治自由,对政治自由最大的威胁来自掌权者滥用权力,政治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 
但遗憾得很,他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我们知道,孟德斯鸠精通历史,这的确是从几千年历史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在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 这个估计是分权学说的出发点。即不信任人性,尤其不信任掌权者的所谓德行。 孟德斯鸠基于上述估计,明确了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以权力约束权力是个原则,他设计的具体方案是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指出,从自由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上看,“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他的意思是说,自由就是在法制的保护下,使每个人都不受掌权者非法侵害,得到精神上的安宁”。 为做到这一点,国家权力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包含三层意思: 
1 、 国家权力划分:
任何国家都有三种权力:
① 立法权:制定法律,并且修正和废止已制定的法律的权力。
② 行政权: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
③ 司法权: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纷争的权力。 
2 、 权力分立
为什么要分立 ?三权中任何两个结合在一起,自由就不存在了。 (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机关之手,人们将害怕这个人或机关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一,法官同时是立法者,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与行政权合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三权合一。 (即主权不可分) ,不论是归一个人或任何一个机关(还有阶级)掌管,则一切都完了。 因为权力将没有界限,滥用权力不可避免。因此要求三权分属三个机构。
如何分立
① 立法权由人民选举的代议机关行使。认为在自由国家里人民应该由自己统治自己,但他反对直接民主制,认为人民完全不宜于讨论立法,而应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行使立法权。由世袭贵族组成的贵族院应同时拥有立法权,以防备平民对贵族利益的侵犯。
② 行政权归国王行使,因为行政事务需要急速行动,由一人掌握比许多人掌握要好。
③ 司法权由选自人民阶层的人组成的法院行使。(他反对法官成为特定职业,这与西方法官终身制不一样) 
3 、 权力的制衡
① 两院制衡:贵族院在关于财政的立法上,只有“反对权”,没有“创制权”即只能否决“平民院的立法,但不能自己制定法律”。
② 行政权制约立法权。立法会议由它召集,对立法有否决权。
③ 立法权制约行政权。有权审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实施情况。军队虽由行政权指挥,但立法权有权利随时解散军队(并控制财权,就牵制了军队)。
总结:“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钳制,二者全都受行政权约束,行政权受立法权约束”它们“协调前进”这就从政体上保障了政治自由。
(补充:①没讲司法权与另两权制衡关系②洛克是议会主权,孟德斯鸠是制衡,即二权谁也不占绝对地位)。 
4 、 三权分立学说意义和影响
① 孟德斯鸠的本意,在于限制封建王权,为第三等级争得立法权和司法权,但他保留了贵族的部分特权,给了国王以很大权力,其纲领是较温和的,具有保守和妥协色彩。
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学说奠基者。他的分权原则和三权分立的方案。为民主制度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对于稳定民主制度,防止专制独裁,有一定积极作用。
自由与刑法、民法等法律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并非保障公民自由的唯一因素,公民的自由还受到公的或私的控告的威胁,所以“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他主张,为保障公民的自由,应该作到以下几点:
① 量刑应依犯罪的特殊性质,而不是根据立法者的一时意志。(如:抢劫犯和抢劫杀人犯应分别对待,不应同时判死刑)
② 法律对犯罪的规定应十分准确,防止执法者任意加以解释。
③ 审判重证据
④ 取消一切野蛮落后的刑罚。
⑤ 法律不应侵犯信仰、思想、言论、出版自由。 
a 、 反对惩罚思想犯: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行为。
b 、 言语并不构成罪体(或译为“征罪物件”),如果一个地方制定了一个惩罚言论的法律,那么连自由的影子也没有了。言语只有与犯罪行为结合起来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这个国家(英国)的公民可以说或写一切法律所没有明文禁止说或禁止写的东西。”
⑥ 反对民法上的“民事奴役制”即奴隶制和农奴制。主张人身自由。反对“家庭奴役”,即对妇女奴役。这被称作“民事自由”(与政治自由不同) 
自由学说是孟德斯鸠政治学说的核心。他对自由的论述,始终与批判封建专制联系在一起,充满了人道主义精神。他不仅论述了自由的内容,而且还论述了实现自由的途径,其范围之广泛,是空前的,这使他成为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
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的含义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物质世界、神灵、兽类、人类各有自己的法。 他认为,有一个根本的规律支配着一切事物,这个规律他叫做“根本理性”,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这里谈的“法”主要是规律的意思。法文中的 Loi (法),相当于英文的 Law ,具有法律和规律两种含义。孟德斯鸠在使用这个词时,常常两种含义不分。在他看来,法律是以客观规律为基础的,它不过是把客观规律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两者的内容是一回事。 上述法律包含了自然界的法律,即自然规律,如“万有引力定律”但孟德斯鸠要研究的是支配人类的法律,为了研究支配人类的法律,他首先研究了人,他从抽象的人性引出人类法。 
“人”具有两重性 
1 )作为“物理的存在物”来说,受自然规律即自然法支配。自然法: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是在人类建立社会以前支配人们的规律。
2 )作为“智能的存在物”,人们则结成社会,一结成社会,战争状态就开始了,于是产生了法律,即“人为法”。 法律(这里指人为法),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 的理性,各国的法律就是这个人类理性在个别情况下的适用。 这些各别情况包括什么?政体的性质和原则、风俗习惯、宗教、贸易、人口、以及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法律即人类理性与上述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的总和,就构成“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就叫“论法的精神”,把探讨法与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作为自己的宗旨:他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都有哪些因素对法律发生影响?这些影响是什么样的? 为了解决这个任务,孟德斯鸠采取了历史的方法。从大量的历史和现实的事实材料中,得出他的结论。 
法与政体的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关系
1 、 政体的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①共和政体 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民主政体;一部分人握有最高权力——贵族政体
②君主政体 由单独一人依法执政
③专制政体 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人按照一已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法律与政体性质的关系:由政体性质直接决定法律的内容。
比如:君主政体既然是一人依法执政,所以法律应该规定设立一个保卫法律的团体(国会),使君主不能践踏法律,变成专制。
民主政体要体现人民统治自己,所以要给人民选举权。专制政体要设立宰相。
2 、 政体的原则与法律的关系
“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政体的原则与政体的性质不同,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是政体本身的构造,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一个是骨骼、血肉,一个是灵魂)
民主政体——品德,即爱法律与爱祖国
贵族政体——节制
君主政体——荣誉
专制政体——恐怖
法律与政体原则的关系包含两方面
① 用法律巩固、保障政体原则。如:民主政体下,品德就是爱共和国、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所以法律要巩固民主政体原则,就要建立和维持公民的平等。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或极端平等,则这个政体就腐化了。
专制政体:不需要许多的法律。要求臣民绝对服从。人的命运就象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惩罚。如果国王醉酒或精神失常时做出的决定,仍要执行。
② 消除、矫正、预防一种政体必然产生的弊端。
如:贵族政体有两个致乱之源:贵族与平民过度不平等以及贵族内部不平等。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如果贵族不节制自己,就会发生这两种情况,危及这个政体。法律要预防它。
法律与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的关系
气候怎样影响政治、法律制度?气候 --> 生理 --> 心理 --> 政治、法律。炎热气候使人们身体懒惰,身体懒惰自然地产生精神的懒惰。……所以生活在炎热气候下的东方人今天的法律、风俗、习惯甚至那些看来无关紧要的习惯:如衣服的样式和一千年前相同。
自由并不是一切气候的产物。炎热国家的人民,象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象青年人一样勇敢。所以热带民族常成为奴隶,为专制主义所统治,并常被寒冷地区民族征服。而寒冷地区人民则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孟德斯鸠提出的一些现象:如历史上为什么东方发展比较慢而西方却跳跃式地前进?为什么西方有民主传统而东方基本上是专制主义统治?这至今仍是史学界热烈讨论的课题。但我们认为孟德斯鸠的解释难以说服人,比如日本,气候并没变,但它今天制度与西方无多大差别。
法律与人口、国土面积、贸易、宗教等的关系
国土:小国——共和;中国——君主;大国——专制。
宗教:宽和政体适于基督教;专制政体适于伊斯兰教。
从法的精神的研究中孟德斯鸠得出结论:影响一个民族的多种因素如气候、宗教、法律、风俗习惯等,作为总体,形成“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的精神,立法要遵从民族的精神,这是立法的原则。立法者虽然也可改革某些不合理的东西,但要看到这些不合理的事物之所以存在,自有它复杂的原因,所以改革现状要注意到各种事物的复杂联系,防止改革了一个弊端,又引起更大的弊端。 
评价
1 、 他用历史的方法,以事实为根据,力图揭示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内在规律以及政治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之间的普遍联系。他把社会看成是各种因素互相交错,互相影响的整体,不是把政治法律现象孤立起来考察,而是置于普遍的联系中去考察,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见解。对于这种方法我们是肯定的。
2 、 但是他基本上是平行地考察了构成所谓“法的精神”的各种因素,夸大了政治、法律、风俗习惯及地理环境的作用。
3 、 他的“法的精神”的理论,具有政治相对主义特征。他虽然对专制主义大加鞭笞,但他又认为专制主义的存在在一些地方是合理的、不可改变的。自由是好的,但并非一切民族都能享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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