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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导读

 茶香飘万里 2012-03-01

评孟德斯鸠著作:《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倾毕生心血写成的政治法律专著。该书具有三个突出特点:1.篇章宏伟。它分上下两册,除了一个短序,共6卷31章,计60余万字,是西方法律思想中外少有的鸿篇巨著。2.内容广博。它以法律和政治为中心,遍涉经济、社会、宗教、伦理、历史、地理等领域,堪称亚里士多德之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法学和政治学著作。更尤其是,它不仅仅探讨法理的问题,而且以自己特定的方式研究和论述了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分支学科,是一部很有学术价值的法学百科全书。第三,影响广泛。《论法的精神》中进步和革命的理论不仅有力地鼓舞了正欲进行政治大革命的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成为他们反封建斗争的有武器,而且漂洋过海,启蒙了遥远的中国和日本的近代有识之士;其中很多闪光的思想为同时代的和后来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所接受,被凝结为一些西方国家的宪法精神,尤其是“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的主张,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政治现实。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无论在求知增智的意义上,还是在锤炼思维、深化思想的意义上,都不可不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作者简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年)出生于法国西南部的葡萄酒乡波尔多一个几代为官的世袭贵族之家。孟德斯鸠曾读就于人文精神浓厚的巴黎近郊的朱伊公学,在故乡波尔多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律师资格。20至25期间常住巴黎,结交了一些开明人士。24岁继承家业,27岁承袭伯父的职位和爵位,任波尔多法院的庭长,并改名孟德斯鸠男爵。但是,此时的孟德斯鸠已经对法国社会之黑暗和专制有了认识并树立了远大的学术志向,他决不愿意终身偏居一隅做悠闲富足的乡绅和官吏。所以,他不惜一次次抛家舍业前往巴黎,以求广交朋友、体察社会、著书立说。1726年,孟德斯鸠卖掉官职,迁居巴黎。1728年,39岁的孟德斯鸠获得法国文人的最高荣誉,成为法兰西学士院院士。也就在同年,他迈出国门,开始了做长途学术旅行,足迹遍及奥、匈、意、瑞、德、荷、英等国,详细了解各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宗教信仰情况。在英国,孟德斯鸠居住长达一年半,实地考察了他羡慕已久的立宪政体、法律制度、宗教宽容,切身体会了英国的政治自由。其间,孟德斯鸠广交各界朋友,并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带着巨大的收获,孟德斯鸠回到法国,埋头著述。1755年,这位为政治自由而奋斗终身的伟大的思想家病死于巴黎,终年66岁。
孟德斯鸠的学术里程分为三个阶段,它们分别以《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三本主要著作为樗。
   《波斯人信札》于1721年出版,是孟德斯鸠的成名作。书中通过两个在欧洲旅行的波斯人的通信,大胆地揭露和辛辣地讽刺了法国专制制度的黑暗,封建君主的昏庸,及巴黎社会的黑暗。新颖的问题和一些故事性的描述增加了该书的可读性。它的问世给孟德斯鸠带来了空前的学术声誉。
   《罗马盛衰原因》出生于1734年。孟德斯鸠通过对罗马盛衰原因的分析,初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论,阐述了历史事件服从于一般规律、风俗和政治制度决定各国人民历史命运的思想。一般认为,该书和《论法的精神》有着思想和内容上的联系。
    从1734年至1747年,孟德斯鸠沤心沥血、伏案面壁13年,写作《论法的精神》。1748年,巨著在瑞士日内瓦出版。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印行了22版并译成多国文字。如此大的轰动将就主要来自于它丰富的内容,新颖的政治法律思想和为新兴资产阶级所需的战斗性、进步性和革命性。正如伏尔泰所赞,它是“理性自由的法典”。
                          

  [版本]
    在我国,《论法的精神》最早是张相文、程炳熙和日本人何礼之等由日文本转译成汉语文言文本,书名是《万法精神》。1913年,严复再次由英文本翻译过来,取名为《法意》。196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张雁深的新译本《论法的精神》上册,1963年出版下册。新的版本是根据最完备的法文版——法国巴黎加尔涅兄弟出版社1949年出版翻译的。1982年,《论法的精神》被列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至1995年,已是第7次被重新印刷。
                        

[写作背景]
    孟德斯鸠一生以探索政治自由为己任,《论法的精神》是他倾毕生心血绘制的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最终方案。决定他这样做的,是他所处的时代和他自身的成长经历。
    孟德斯鸠生逢法国封建统治走向没落,新的生产关系日益成熟,社会矛盾极为尖锐,资产阶级革命正在酝酿和成熟的阶段。在位55年的法王路易十四实行高度极权的君主专制,他一人当道,大权独揽,随意削弱法院的权力;他严格维护壁垒森严的等级制。以宫廷贵族和僧侣贵族为主的第一等级骄奢淫逸,挥霍无度。新兴资产阶级经济上受钳制,政治上受排挤,利益和要求得不到满足,甚至连人身自由也难以保证。至于更下层群众,处境更加悲惨。在这样一种黑暗腐化、全面无序的状态之下,几乎每一个阶层都感到不堪重负的压力,都发出了不满的呼声。作为一个敏锐的思想家,孟德斯鸠不可能不去思考时代向他提出的课题,不可能不去探索如何从政治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问题。
    孟德斯鸠以公民不自由的体察和思考是逐步深化的。作为少年学子,孟德斯鸠因受朱伊公学自由气氛的感染而抒发过不自由的忧伤;作为年轻的法庭庭长,孟德斯鸠比他人更真切地感受到法权在王权而前的软弱无力。作为乡间的土地贵族,孟德斯鸠的经济利益并不受封建君主的特殊保护。这一切,必然促使他在探索公民政治自由的道路上义无反顾地走下去。在巴黎,他出入贵族沙龙,广交学界名流,和一大批启蒙思想家都有或深或浅的友谊;在旅途中,他积极交往各国开明人士,自学获取思想营养;在英国,他看到了应该如何设计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政治法律制度蓝本。所以,《论法的精神》这样的政治法律理论巨著,是孟德斯鸠一生思考和探索的学术成果,是他全部精力和心血的结晶。正如孟德斯鸠在完稿之后发出的喟然长叹:“我毕生精力,耗尽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上面。”
                              

  [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31章,其中上册是三卷19章,下册是三卷12章。第一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二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三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四卷谈法律和贸易;第五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第一章是全书内容的高度浓缩,孟德斯鸠通过对法和法的精神的界定,指出了他在后面将要研讨的所有问题。
   孟德斯鸠开宗明义,给法下了定义。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存在物——上帝、物质世界、高于人类的“智灵们”、兽类和人类,都有他们的法。法的本质是理性,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只是人类理性的不同适用。
     “法的精神”是各种关系的综合。这些关系:法律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的关系,和一国的自然状态的关系,和气候、土壤以及生活方式的关系,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论法的精神》研讨的正是存在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种种关系。
    第二章探讨法律和政体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其中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民主政治的性质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贵族政治的性质是: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执政;专制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与各自的性质相对应,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建立投票权的法律。比如,划分有选举权者、规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选举公开、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等。贵族政治的基本法律是用选择的方式选举,由参议会去处理贵族团体所不能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将决定的事务。君主政体的基本法律是以贵族作为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并设有法律保卫机构。专制政体的基本法律是设置一个宰相。
   第三章探讨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孟德斯鸠首先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他说,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品德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第四章分析了适应各类政体原则的教育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教育的法律也不同。君主国教育的法律是荣誉,荣誉在社会当中处处在引导着人们;在共和国里,教育的法律是品德,也就是注意激发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热爱;在专制国里,教育只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里,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置于人们的精神里而已。
    第五章谈论的是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中,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俭朴,所以应该把爱平等和俭朴作为立法准则,写入法律,由法律来建立平等,培养俭朴。在贵族政体下,人们的财富很不平等,因此法律应该鼓励宽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在君主政体下,法律的原则也应该是荣誉。在专制政体下,恐怖、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所谓法律,仅仅是君主一时的则已。
    第六章是各种政体下面、刑法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分析道,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君主同一的、绝对的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所以,他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相反,当一个专权的进修,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第七章是政体原则和节减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就越完善。一旦奢侈之风四起,便无品德可言了。体制不完善的贵族政体以法律规定必需节减,摒弃违背节制精神的奢侈。在君主国,奢侈是必要的,因为在这里奢侈是人们享受他们从自由所得到的东西,但是它应该把奢侈扩大到一切人。专制国的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得到的好处。孟德斯鸠在此还专门分析了中国的奢侈及其后果。
    第八章说的是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分析道,巨大的成功将使人民骄傲自满起来。当人民夺去了国家各种权力的时候,民主政治就归于灭亡,“多数人的专制主义”将出现。当君主政体逐渐剥夺了团体的或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一人的专制主义”将出现。专制主体的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所以它是在不断腐化的。这种内在的地腐化将导致其灭亡。孟德斯鸠最后还指出了保持三种政体的“极有效的方法”,即:如果从自然特质上说,小国适于共和政体,中等国适宜君主统治,大帝国宜于专制君主治理的话,要维持原有的政体原则,就应该维持原有的疆域。
    第九章谈的是法律和防御力量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小的共和国容易亡于外力,大的共和国容易亡于内部的邪恶。惟有联邦共和国既能抵御外力,也能防止内部腐败。专制国家可用荒废边境的办法来阻隔外界。君主国则要设立要塞、驻守军队以保卫国境。
    第十章谈的是法律和攻击力量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界定了国际法,他指出,攻击力量由国际法加以界定,国际法是国与国相互关系的政治性法律。他阐述了何谓战争的权利、征服的权利,列举了不同政体的国家进行征服的场合和一些征服的实例。
    第十一章名为“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它是《论法的精神》中内容最丰富也最重要的一章。孟德斯鸠正是在此构思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共和政体,从而对西方、对人类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首先辩析了什么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存在。他合乎逻辑地得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必需分立,三权之间又必需相互制衡结论。他详细地阐述了三种权力具体应该如何划分,各自的权限如何,对其他权力如何制约。孟德斯鸠还以史为据,追溯了古希腊罗马时代君主国的权力划分状况。他以砋罗马共和国在极盛时期突然丧失自由、蜕变为暴政为例,详细分析了它在三种权力划分模式中的失误。
    第十二章名为“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讨论了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他认为,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而公民的安全或者说公民自由要靠良好的刑法来保护,所以,孟德斯鸠在此主要阐发了他极有价值姝刑法思想。主要有: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坚决反对以思想定罪和以不谨慎的言词定罪;主张宗教和刑法相分离,废除宗教法庭,刑罚人道主义;提出了预防犯罪的思想;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安全与自由的重要性等等。
    第十三章谈论的是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和自由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赋税的多少和赋税的性质不能有统一的标准和不变的尺度,它应该视不同政体的性质而定。从多少来说,国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征较重的赋税,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越不能不宽减赋税,这是永恒的通则。从性质来说,人头税较适合于奴役,商品税较适合于自由。
    第十四章讨论了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由于南北方气候的不同,南方人民和北方人民在肌肉、血液等生理上,在对欢乐、疼痛、爱情的感受上,在好奇、上进等心态上都有很大的不 。
    第十五章讨论了民事权奴隶制的法律和的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气候是除了政治制度而外的又一个产生奴隶制的原因。在天气炎热的国家,人们往往懒惰,缺乏勇气,易于实行奴隶制。而有的国家,自然的理由就是排除奴隶制的。
    第十六章讨论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非常详细地列举了不同的气候对于不同地区人们的婚姻制度、妇女的家庭地位、男女双方性心理和生理等方面和影响。进而分析了东西方不同的道德观、贞操观、治家方式和离婚与休婚等。
    第十七章讨论了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孟德斯鸠在此章指出,热带民族常因炎热而怯懦,从而使自己沦为奴役。而寒冷的气候的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也是如此。所以亚欧的北方民族都是从事征战的。只是他们征战的结果有所不同。
    第十八章从气候转到土壤,讨论法律和土壤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土地贫瘠的地方,人们勤奋、俭朴、勤劳、勇敢和适于战争,他们的国家常常是“数人统治”。百土地肥沃的地方人们因生活宽裕而柔弱、怠惰、贪生怕死,容易实行“单人统治的政体”。孟德斯鸠进而分析了在不同土壤上生活的民族所拥有的各种不同的法律。
    第十九章讨论了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再次强调,所谓一般精神,就是指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在不违反政体原则的限度内,立法者的职责便是遵从民族的精神,遵从他们的礼仪、风俗和习惯。孟德斯鸠尤其分析了中国人如何实现宗教、法律、风俗和礼仪的结合,其中明显地流露出他对中国人的偏见和蔑视。
     第二十章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孟德斯鸠充分肯定了商业贸易,他认为,商业能够治疗破坏性的偏见。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善良的风俗。两个国家之间贸易的自然结果是和平。贸易和抢劫的观念势不两立,但贸易也和某些道德的观念极不相容。孟德斯鸠具体分析了节俭性贸易的产生和相宜的制度,不正当的专有性贸易、贸易自由等问题,表明了对贸易过程所涉及有关商品的没收、人身的拘禁等一系列法律的看法。
     第二十一章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古今世界情势的变更,引起了贸易变迁。各民族的需要,相互贸易的范围和贸易的中心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他非常详细地考察了欧洲从古至今各个主要时代的贸易状况。
    第二十三章涉及法律和人口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讨论了婚姻法、家庭制度、妻子的合法地位、私生子、父亲在婚姻中的权威、暴政和生育、人口与土地和工艺的关系。人口的繁殖等问题。分析了古希腊、罗马和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繁殖人口的法律,最后指出了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二十四章开始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孟德斯鸠首先高度评价基督教,认为基督教让人相亲相爱,是人类最高的福泽。它和纯粹的专制主义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比较适宜于宽和的政体。在基督教分列为天主教和新教以后,孟德斯鸠赞赏新教,指责天主教,批判伊斯兰教。他认为,新教比较适于共和国,天主教比较适于君主国,而伊斯兰教教比较适于专制政体。孟德斯鸠辩析了宗教和法律的区别:法律是戒律,宗教是劝说,是内心的指导,因此宗教有必要和道德法规相协调。宗教和法律的主要倾向是使人成为好公民。二者作用相互弥补,宗教的约束越少,法律的约束就应该越多。孟德斯鸠接着讨论了法律怎样纠正虚伪的宗教的谬误,宗教法规怎样消弭政治的弊害,国家的宗教如何适当等问题。
    第二十五章讨论法律和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对外政策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分析了宗教产生的一些主要原因。比如知识方面的虚荣心、宗教仪式带给人的感官和情感的满足、天堂和地狱使人的希望和恐惧得到满足等等。孟德斯鸠主张法律应当规定宗教自由,宗教应该戒用刑法,戒用酷刑来迫害不同宗教信仰的人。
    第二十六章讨论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列举了支配人类的种种法律:自然法、神为法、教会法、 国际法、一般政治法、特殊政治法、征服法、民法和家法等,这些法律的不同排列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人类应该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体系,遵从既定的法律原则。孟德斯鸠具体阐述了各种法律之间的区别,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适用的原则,在本同案例中的适用顺序。
   第二十七章和第二十八章分别追溯了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以及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二十九章讨论了制定法律的方式。孟德斯鸠开始就强调,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和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他列举了法律和立法者动机之间的多种关系:和立法者意图好像相背驰的法律却常常是和这些意图相符合的;相似的法律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动机;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孟德斯鸠随后指出了制定法律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如体裁要简洁,法律用语要能够唤起每一个人同样的观念,法律应尽量避免用银钱做规定,法律不要随便更改,立法的理由应该有和法律同样的尊严,每条法律都应该发生效力,法律构想应该和事物的性质相一致,法律应该有一定的坦率性等等。
    在最后两章里,孟德斯鸠具体考察了法兰克人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建立的关系以及和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
                          

[主要思想]
   《论法的精神》内容空前丰富,充满了革命的理论,闪光的思想。这里仅只概括主要的几点。
    一、 法、人类法、自然法
    法的精神所用的“法”字,是法文的“LOI”。“LOI”和汉语的“法”不同,含有法、法则、法律、规律等多种含义。根据孟德斯鸠的界定:“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性的本性所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显然,这里的法是广义的,指的是世界上万事万物存在和运动的规律、法则。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界定了人类法。他认为,从本质上说,人类的法就是人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第一,孟德斯鸠所说的人类理性就是支配一切民族的共同法规,也就是同时代的启蒙思想家所谓的“自然法”。这一共同法则在不同环境中发挥作用,因而必然在不同的地方产生不同的政治法律状况。第二,作为人类理性适用的各国法律不仅仅指关于犯罪、惩罚等规定的法律条文,而且包含着具体的政治规定,也就是说,对由政体引申出的各种具体的政治制度、政治机构和政治行为的规定,也都在法律的范畴内。
    既然人类法是渊源于人理性之法,孟德斯鸠必然另辟蹊径,界定自然法的概念。他指出,自然法之所以被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接受的法律。如果按照人们对自然法遵从的先后,自然法共有四条。
    第一条是和平。孟德斯鸠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最初的思想决不会是推理的思想,而是先想着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由于最初的人是软弱、怯懦而自卑的,所以他们并不想互相攻打,而是想着和平。
    第二条是觅食。这是人们的需要,也是人们软弱所造成的。
    第三条是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孟德斯鸠在此暗示了人的社会性的合群性。
    第四条是愿过社会生活。孟德斯鸠指出,人类除了最初的感情之外,又逐渐获得了知识。这样他们之间便产生了其他动物没有的第二种联系,有了一个相互结合的新理由。可见,孟德斯鸠把社会和国家的产生归结于人们知识的增长,这尽管也是不科学的,但相对于不定此前的神学理论家的上帝创造国家、君权神授等谬论却是十分有力的。
    孟德斯鸠对自然法的论述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他没有明确宣称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而是认为它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这一点是有一定道理的。理性或理智即使普遍存在于每一个人,也决不可能人人等量,没有差异。纯粹由理性决定的法则并不必然为人人所普遍接受。认为自然法渊源于理性的有无非是要表明自然法是合乎理性的,它理所当然应当成为一切政治和法律的准绳。第二,孟德斯鸠否认了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自然也就否认了它是具体的政治法律的前提和价值尺度。孟德斯鸠进行政治学和法学思考的逻辑起点和主线是“法的精神”,亦即各国的自然条件,精神条件和制度条件等等。这必然决定了人对法的精神的思考和概括的方法,不是演绎的和思辩的,而是历史的和经验的。
     二、 政治自由与基本法
     上已述及,孟德斯鸠生活和著述的年代,正值法国封建专制最黑暗残酷的时期。长期生浩在这一制度当中的孟德斯鸠在考察了多国的社会政治生活,尤其是自由氛围浓厚的英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之后,犹感本国政治之黑暗。所以,当他纵论“法的精神”的时候,政治自由和法的关系便是其中最精彩的篇章。
     孟德斯鸠首先以法来界定自由,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在此所说的公民包括普遍公民和拥有权力的公民,他所说的法律包括国家基本法和其他一些部门法。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即政治法,它是建立和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最根本的手段。在自由和政治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政治法使人获得自由,民法使人获得财产。政治法是规定治者和被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居于各部门法之首,是各部门法的依据。所以,孟德斯鸠对政治法的构思用心良苦,见解独到。基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
   孟德斯鸠分权与制衡学说的出发点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一条经验。要想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需以权力约束权力。一个无私的政体就是要对各种权力加以规范和调节,使权力之间能够彼此抗衡。
     在对分权历史的追溯和英国现实考察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深思熟虑了分权的模式。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孟德斯鸠强调,其中任何两种权力都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关手中,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那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的设计是:立法权属于议会,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立法权包括创制权和反对权两种基本权力。创制权是为了制定法律或修改别人制定的法律,反对权为了取消别人作出的决议。议会也分为两院,即贵族院和平民院。两院的权力并非均衡:贵族不能和平民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他们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他们有权制止平民的侵犯;贵族院的职位可以世袭。平民也有权    制止贵族的侵犯,比如关于征收银钱的法案之类,贵族院只有反对权而无创制权。
    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因为行政部门需要行动迅速,个人比几个人管理要好些。行政权的主要职能是:决定宣战与媾和,防御外来战争,维护公共安全,派遣或接受使节等。军权也由行政机关掌握。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法官与被告人地位同等,依法行使司法权。法官最好是一年一选,法庭不必是常设机构。
     三权不仅要分立,而且相互要制衡。孟德斯鸠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体而言。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由行政机构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反之,立法机构不得对等地钳制行政权,也无权审讯行政者本身及行为。这可以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有:它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甚至无需提出法案,对于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的弹劾权。此外,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对司法机关的限制有:让立法机关也掌握部分司法权,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不受普遍法院的传讯。贵族院还掌握处理上述案件的权力,以防止司法过于严峻。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是集西方分权思想之大成的一个完整而卓越的体系。它吸收了古希腊罗马以来的诸多思想家关于分权的思想,完善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孟德斯鸠把司法权独立出来,取代了洛克的对外权,使三权成为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分权。他设计的三权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否认立法权优越于行政权。他认为三权不仅鼎立,而且相互制衡。孟德斯鸠以此系统而严格的分权学说,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
    三、 政治自由和特别法
    孟德斯鸠指出,仅从基本法的角度去谈政治自由是不够的,还应该从政治自由和公民的关系去考察,因为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起码公民自己相信是安全的。仅靠良好的宪法,并不能保证公民的安全。在大多数国家,自由所受到的束缚、侵犯或摧残往往超过宪法所规定的范围。所以还应该探讨特别法的问题。在每种政体下,特别法对其自由原则既能起支柱作用,也能够起摧残作用。
    在众多的特别法中,孟德斯鸠认为刑法和自由的关系最为密切。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孟德斯鸠关于自由和刑法关系中最有价值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点:
   1.要有一部制定良好的刑法。孟德斯鸠明确地说,公民自由主要靠良好的刑法。在具有良好刑法的国家中,就是一个被控告并将在明天绞决的人,也比一个土耳其的高官还要自由些。
   2.提出了罪行法定主义和刑罚相适应的主张。孟德斯鸠认为,法律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而不能是法官个人的意见。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即使公民犯有重罪,他也只能接受法律的惩处,否则自由就不存在了。孟德斯鸠反对罪行擅断,主张罪行相适应,因为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按罪量刑是自由的胜利,专断的终止,否则刑罚就变成了暴行。在众多的启蒙思想家当中,孟德斯鸠最先提出了进步的刑法原则。
    3.孟德斯鸠坚决反对惩罚思想犯。他认为,语言并不构成罪体,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实际的行动,惩罚人的无意识心理活动是“大暴政”,决不能把不慎的言词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只要制定了这么一条法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4.孟德斯鸠主张宗教和刑法相分离,宗教避免使用刑法,废除宗教法庭。针对宗教法庭对成千上万个离经叛道者施加的酷刑,孟德斯鸠怒斥那些集神权和政权于一身的封建权贵们软弱无能,完全没有能力来启发和教导人们。认为一个国家把权威交给这样的人,是非常不幸的。历史的评判将会使这样的时代感到羞耻。事实正是如此,中世纪的黑暗已永远成为人类历史上耻辱的一页。
     5.孟德斯鸠从资产阶级博爱出发,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他主张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孟德斯鸠在此表达了对法国专制制度严刑酷吏的抗议。孟德斯鸠还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提出了预防犯罪的思想,反复说明立法者和执政者的才干、智慧、兴趣、爱好、道德、性格等主观因素对立法和执法的影响。
    把具体的部门法和公民的政治自由联系起来考察,在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堪称卓越的开创者。
              

  [在世界法学发展史上的地位及影响]
     博大精深的《论法的精神》在世界法学发展史上的地位独特而重要,在某些方面是无可比拟的。首先,它一改古典自然法学派通告的逻辑演绎的建构体系的方法,把法置于自然和社会的极其宏大的横断面上,在法和诸多事物的关系中来探讨法的本质、本源、规律和准则。孟德斯鸠娴熟地运用了历史的、归纳的、比较的等多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法学论著具有了空前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这对紧接其后的卢梭和下一个世纪的实证法学派有着直接的影响。其次,《论法的精神》充分吸收了此前一切思想家关于分析和制衡的思想,改造了英国洛克的分权理论,建立了近代最完善的三权分立的政体模式。第三,孟德斯鸠在近代自然法学派当中,最充分地论述了政制与自由、法治与自由、部门法与自由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共同构成了具有学术和实用价值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原则。第四,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界定和对与法有关的诸多因素探讨,大大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理论体系。正基于上述,孟德斯鸠被认为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最有造诣、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
     《论法的精神》的作用和影响广泛而深远。在历史上,它充当了资产阶级早期的政治纲领,为其提供了政治法律原则。法国1789年的《人和公民和权利宣言》和1791年的《人权宣言》当中众多的政治法律条文,都是《论法的精神》所阐述过的。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深悉《论法的精神》,1787年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使分权理论第一次在实践中得到完全的运用。此外,《论法的精神》还于19世纪末漂洋过海来到东方,影响了我国的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等一大批资产阶级政治家和理论家。在当代,不仅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会也不能完全抛弃孟德斯鸠阐发的许多政治法律原理原则,就是我们,也应该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过程中,汲取《论法的精神》中值得借鉴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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